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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恒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阳市恒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街侯家庄。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汝梁,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世纪名城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安阳市恒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建筑)诉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网络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瑞建筑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汝梁、王某甲,被告有线网络安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业军、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5月14日,原告通过招投标承揽了被告的有线电视光缆管道工程。2002年6月7日,被告收取原告押金5000元。至2006年以前,原告所作工程,被告都能及时给予结算。但到了2007年,由于被告单位隶属关系改变,经办人员相互推诿,虽然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甚至采取过较为激烈的行为,原告所作的价值x元的工程款至今仍未给结算。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不能及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招致农民工的强烈反应。被告的行为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x元,并支付拖欠期间的银行利息x元;判令被告退还押金5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是购买原安阳有线台的资产后新组成的企业,与原安阳有线电视台没有任何关系。其债务应该由被告安阳有限电视台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2日,安阳市郊区华殷建筑工程公司与安阳市广播电视综合信息传输网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安阳有线电视管道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原告为安阳市有线台的有线电视实施管道工程。2005年7月11日安阳市郊区华殷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安阳市恒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4日原告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上载明安阳有线电视台和安阳市恒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结算金额为x元,2007年8月23日,原告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上载明双方应当结算金额为4904元。该两笔款至今没有结算。2008年1月,河南有限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原安阳有线电视台已更名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2002年6月7日,安阳市广播电视综合信息传输网工程建设指挥部收取了安阳市郊区华殷建筑工程公司5000元的工程招标押金,该押金至今未退。目前安阳市恒瑞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有限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另查明:安阳市广播电视综合信息传输网工程建设指挥部代表人张茂林证明,该工程是安阳市有线台的工程,费用也一直是有线台结算的。张茂林签订合同施工协议时任安阳市有线台技术部主任。安阳市广播电视综合信息传输网工程建设指挥部目前已经不存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协议、工程招标押金收据、建筑发票、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文件、张茂林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过认证、质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安阳有线电视台更名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后,应该负担安阳有线电视台原有的债务,被告认为应该由安阳有线电台的上级机关承担的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合同上是安阳市广播电视综合信息传输网工程建设指挥部与安阳市郊区华殷建筑工程公司(现安阳市恒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的协议,但是合同的结算一直是原安阳有线台结算的,工程实质上也是有线网络的铺设,因此,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应该承担2007年7月4日和2007年8月23日的工程款。因为该款至今没有支付,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利息,利息应该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付,即从2007年8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安阳市广播电视综合信息传输网工程建设指挥部收取的安阳市郊区华殷建筑工程公司5000元的工程招标押金,工程已经结束,被告应该返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被告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5000元。

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梅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陈捷锋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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