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X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
负责人郭某某,新乡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新乡X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以下简称物资大世界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物资大世界管理人于2009年11月29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从租用的房屋及场地内搬出,并支付到实际搬迁之日的租金。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10)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路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0年1月21日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X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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