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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X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

负责人郭某某,新乡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新乡X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以下简称物资大世界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物资大世界管理人于2009年11月29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从租用的房屋及场地内搬出,并支付到实际搬迁之日的租金。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10)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路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0年1月21日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X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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