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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邬某,女,住(略)。

被告路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申请撤回对路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元,由被告邬某承担。

审判长满延喜

审判员曾勇

审判员张平权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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