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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6月17日,原告将x元现金存入平顶山市邮政局建西邮政所。该存单和原告身份证平时由原告及其丈夫李某国共同保管。以后,原告与丈夫李某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外出生活,存单和原告身份证仍由丈夫李某国保管。2008年9月17日,被告得到原告存折和密码及原告身份证后,将原告的存款x元及利息237.26元取出,共计x.26元。原告以后得知自己的存款被取出,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具文起诉。另查明,原告之夫李某国系被告李某某之弟。

原审认为,原告刘某某将现金x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平顶山市邮政局建西邮政所,办理了存单手续,平时存单和原告的身份证由原告和李某国共同保管,后原告与李某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外出生活,在此期间,原告得知以自己的名义所办存单和密码,以及原告的身份证已落到被告手中,由被告将存款x元及利息237.26元取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现金x元及利息237.26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支取原告存单上的款,是原告及其丈夫偿还自己的借款。因被告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本金x元,利息237.2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李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刘某某及李某国把以刘某某名义开户存有3万元的存单、存单密码及刘某某身份证交给上诉人,由上诉人自行支取钱。上诉人以合法手段取得的3万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原审中没有明确表述密码的存在。二、证据认定方面。上诉人提交的1、2、X号证人证言,证人不但是上诉人的亲属,也是被上诉人的亲属,其证言反映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尤其是X号证人李某国,是被上诉人的丈夫,其证言对被上诉人更为有利。依法1、2、X号证人证言完全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上,上诉人以合法手段取走该3万元,拥有所有权。综上,应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刘某某答辩称,一、上诉人认为是我和李某国给了她存折和身份证不属实。1、我从来没有借过上诉人钱,就连上诉人亲属也不能证实我何时借她现金,也没有条据。2、2009年1月6日我与李某国在叶县X村法庭调解离婚时,李某国称自己不认识李某某,怎能证实我们向上诉人借款。3、上诉人称是我与李某国一起把存折、密码、身份证交给她,可李某国在当庭作证时就证明是我自己把手续给了上诉人,可见他们所说不实。4、我的存折和身份证就存放在我和李某国租住的房子里,密码是我的生日。2009年4月7日我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才知道是上诉人取走了我的存款,因此上诉人应还我。二、关于证人证言效力问题。上诉人提供的3份证人证言,李某国系李某某之弟,黄某占系李某某之姐夫,李某平系李某某之姐,他们有意作伪证。我与李某国虽是法律上的夫妻,但自李某国提出与我离婚后,我们就一直分居,互无联系,经济上也互相独立。我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被上诉人刘某某与李某国在叶县人民法院廉村法庭的离婚调解笔录中均明确表示不存在3万元的共同债务。除此外,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某与李某国在离婚调解笔录中均已明确表示不存在3万元的共同债务,故上诉人李某某主张自己以合法手段取走刘某某名下的3万元存款及利息的请求,没有合法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王绍峰

审判员张小青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祖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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