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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运输假币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运输假币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初,被告人孙启文(已判决)、刘泽新(已死亡)合谋从广州购买假币,并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到广东运输假币。2006年8月7日上午,陈某某在广东东莞沙田汽车站从假币贩子手中接收到两纸箱假币,并将该假币装上一辆从东莞发往阜南的豫x客车,随车返回淮滨。次日上午6时许,当该车行至河南省罗山县境内时,陈某某怀疑有警方车辆跟踪,即打电话告知了刘泽新,随后下车逃离。7时许,事先跟踪布控的公安人员在息淮公路息县X乡境内将该车拦下,当场从车上查获1999版及2005版假币共计x元,经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鉴定:1999版与2005版共计x元系机制假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畏罪潜逃,于2009年7月5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孙启文、刘俊、刘启刚的供述;证人马××、王××、张××、杨××、王×等人的证言;书证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刘泽新死亡证明、辨认笔录、陈某某户籍证明及抓捕证明、扣押清单及假币收入凭证;鉴定结论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运输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辩解称其不知道运输的是假币,其辩护人辩护称证明陈某某主观上明知运输的物品是假币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初,刘泽新(已死亡)伙同孙启文(已判刑)预谋共同出资从广东省购买假币,并安排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从广东省将假币运回淮滨,同时交给陈某某路费及生活费人民币2000元。8月7日上午,陈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沙田汽车站将从假币贩子手中接收到的两纸箱假人民币装上一辆从东莞发往阜南的车牌号为豫x的客车,并随车返回淮滨。次日上午6时许,当该车行至河南省息县境内时,陈某某怀疑有警方车辆跟踪,即下车逃离。7时许,事先跟踪布控的公安人员在息淮公路息县X镇境内将该车截停,当场从车上查获1999版及2005版假人民币共计600.28万元。经鉴定,该批假币均系机制假人民币。2009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被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6年8月份,我县X乡X村的刘泽新安排我去广州拉点“货”,我当时就同意了。我是从潢川火车站坐火车去的东莞。在去广东之前,刘泽新就告诉我到广州后会有人跟我联系,他已经把我的体貌特征告诉了广东人,我到车站会有人接的,也给了我广东人的手机号码。他还给了我2000元钱作为路费和生活费。我到了广东后,在出站口有一个戴墨镜的三十多岁的人接我,之后我就跟他一起走了。第二天,广东人直接把我拉到了东莞后街汽车站,我去买票,广东人就在那里装假币。广东人把假币装上车后,就给我指了一下那两个黄某的箱子,他告诉我就是这两个箱子,假币都在里面,让我看好,之后他就走了。我坐的大巴车是第二天早上四五点钟到的信阳,我在息县下车是因为我当时在车上听到大巴车司机给车上的人说,他们的车后面老是有一辆黑色的轿车跟着。我就感觉不对,我感觉是警察。所以在出息县的时候,我让大巴车司机在路边停下,大巴车司机一停车,我就跑了。我下车后,马上就给刘泽新打电话说,好像是警察跟上了,货出事了,刘泽新就告诉我说货不要了,赶紧跑。我给刘泽新说完这件事后,孙启文就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回事,我告诉他,我被警察盯上了,我要跑路。孙启文还问跟踪我的是什么样的车,我告诉他是一辆黑色的小轿车。然后,我就跑到光山找我姑父马有明去了。我给我姑父说我是帮别人拉假币出事了,公安机关正在找我,我不敢回家。在我姑父家没待多长时间,就和我姑父一起从光山县城租了一辆出租车,往我家里去。回到家后,早上我去找了刘泽新和孙启文。刘泽新和孙启文让赶快出去躲躲,别的也没说什么。当天我就收拾了一些衣服走了。我到过上海、江阴、张家港等地打工,最后在张家港被抓获。

(2)同案犯孙启文的供述,证实其伙同刘泽新购买假币,并由刘泽新安排陈某某去广东运输假币的事实。

(3)证人马××的证言:陈某某是我侄子,2006年8月份一天夜晚,陈某某到过我家一次,跟我说他给一个朋友运假币出事了,他拉的假币行驶到息县境内,发现大巴车后有一辆黑色小轿车跟着,估计是公安局的发现了他运假币,于是他在息县偷偷下车跑了。他是用纸箱子装假币,具体有多少假币他不清楚。后我连夜租了一个出租车把陈某某送给陈某某的三叔王××,叫王××劝陈某某投案自首。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陈某某和马××找过他的事实。

(5)证人张××证言,证实其驾驶客车从广东东莞市沙田车站开往安徽省阜南县,途经息县时有个男的强行下车了,后客车被公安人员截停,并从车上搜出装有假币的纸箱。印证了公安人员从该客车上搜出假币的事实。

(6)书证张××、杨××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客车途经息县时提前下车的男子系被告人陈某某。

(7)书证信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查获假币现场照片,证实2006年8月8日,公安人员从车牌号为豫x客车上收缴1999版和2005版假人民币共计600.28万元。

(8)书证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假币收入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扣押的一批假币系机制假人民币,数额为600.28万元,其中1999版百元面额的是340.28万元,2005版的260万元。

(9)书证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陈某某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

x%书证淮滨县公安局马集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实刘泽新已死亡。

x%书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孙启文因犯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x%书证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捕证明,证实该局民警于2009年7月3日18时30分,在张家港市X镇X村蟠港东路将陈某某抓获。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陈某某不知道运输的是假币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其知道是假币而运输作过详细供述,且有同案犯孙启文的供述、证人马××的证言相印证,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故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已决犯所判刑罚以及被告人陈某某运输的假人民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张建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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