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东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X镇上屯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函、何某,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村区X路X号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粉末车间内。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庆璋、刘某某,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变更其'广州市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百味佳'三字或与该三字相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文字表述;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行为中使用'百味佳'三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委托律师起诉维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略)元以及差旅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州市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百味佳'字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广州市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补偿原告东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5890元。
三、本案受理费890元由原告东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幼吟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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