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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1诉被告吴某2、倪某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1。

被告吴某2。

被告倪某。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吴某1与倪某原系夫妻,于2001年7月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所生育的女儿吴某2随倪某共同生活,吴某1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500元。现吴某1以其从2008年12月起开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经济能力减弱为由,要求将其每月支付的抚育费降低至人民币200元。倪某确认了原告现在的经济情况,对原告要求降低抚育费的诉请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吴某1自2010年2月1日起按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200元至吴某2到18周岁止(该款由倪某具领);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吴某1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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