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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诉潘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

被告潘x。

本院于2009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诉被告潘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x诉称,原告于婚前发现被告染有毒瘾,因被告保证戒掉,原告遂与被告结婚,但婚后却发现被告又吸毒,并因吸毒于2008年9月13日被判二年劳教,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潘x辩称,原告婚前知道被告有吸毒史,经被告父母告诫后,仍执意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再次吸毒,原告没有坚持阻止和规劝被告,夫妻也未因此发生矛盾,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现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父母身体又不好,为避免父母担心,被告不同意在强制戒毒期间与原告离婚,如原告执意离婚,待被告解除强制戒毒后,可以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自行相识,同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11日,双方开始同居。同年10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原告系离婚后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恋爱期间及婚初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婚前,原告得知被告曾经有吸毒史。2008年5月左右,被告又开始吸毒,原告得知后陪同被告到武汉的戒毒所戒毒二周,但未成功。2008年9月13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与被告潘x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0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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