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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a诉上海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B电子有限公司、刘a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a,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刘b、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经营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钱a,总经理。

被告上海B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经营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施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a,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a,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余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a与被告上海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B电子有限公司、刘a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巧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店监控系统工程人工分包合同》,由原告承接该工程。原告依约施工,并于8月27日通过验收。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9,900元。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上海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拒付。被告上海B电子有限公司系此工程的总包方,被告刘a系被告上海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现要求被告上海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9,900元,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500元,支付工商信息查询费80元;被告上海B电子有限公司、刘a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被告上海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上海B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涉案工程确由本公司总包,将其中的线缆敷设项目分包给刘a,工程款已结清。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刘a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7,000元,其已支付原告9,000元。但原告不承认已收到的工程款。现同意支付余款8,000元,不同意原告其余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a应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石a工程款人民币11,000元;

二、原告石a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6元,由被告刘a负担(此款由被告刘a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10年2月26日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乌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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