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肖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涟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xx,男。

委托代理人肖xx,涟源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xx,女。

委托代理人杜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韶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焕华、人民陪审员彭某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及其委托代理人肖xx,被告李邓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8月25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女孩肖xx。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引起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原、被告分居另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肖xx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刘xx的的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不关心原告,小孩一直是原告带养,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证人是原告的母亲,讲的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邓xx辩称,原、被告婚前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了解,并非草率结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根本原因是原告重男轻女。原、被告没有于2008年分居,2010年8月,原告接被告和小孩到娄底,共同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邓xx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复印件1张。拟证明被告在杨某开店做生意时借一万元一直未还。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借条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借款人的身份无法核实,且借条上没有原告签名,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无法证实是开店经营的本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为证人证言,证人系原告之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系被告书写的借条,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8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前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2004年5月24日,原、被告生育女孩肖xx。生育小孩后,双方开始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其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且共同生育了小孩。虽然双方在生育小孩后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引起夫妻感情不和,但尚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和相互理解,积极化解矛盾,珍惜前段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子女的利益为重,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xx要求与被告邓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肖韶光

审判员朱焕华

人民陪审员彭某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龙剑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