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赵××诉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籍:湖北省郧西县X镇X村民,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路。

委托代理人常可光,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男,汉族,1966年,原籍:湖北省郧西县X乡X村,现住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集团中侨铭秀项目部,洛阳市西工区X路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集团家属院一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特别授权。

原告赵××诉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常可光,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04年至2006年5月份原告带领民工20余人跟随被告承包建筑工程,主要从事模板支工种,2005年底至2006年5月原告跟随被告在洛阳市中泰世纪花城第三期10#楼X层工程干模板支拆工作。此工程结算为x元,除去工程施工期间借支款及其他费用x元,下欠x元。原告向被告追讨,被告以种种借口又抹去x元,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数额为x元。原告数次向被告追讨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x元。

被告张××答辩称:原告所出示的欠条是被告酒后神志不清时在无奈之下按照原告的要求所写,双方认可的总账为x元,加上被告已经汇寄给原告的x元,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x元,现被告只欠原告3950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4年至2006年5月份原告赵××带领民工20余人跟随被告张××承包建筑工程,主要从事模板支工种,2005年底至2006年5月原告跟随被告在洛阳市中泰世纪花城第三期10#楼X层工程干模板支拆工作。该工程原告的承包结算工程款为x元,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之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数额为x元,此后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引起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辩论,原告赵××在2005年底至2006年5月之间跟随被告张××在洛阳市中泰世纪花城第三期10#楼X层工程干模板支拆工作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中最后一个工程结算为x元双方也都予以认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所出示的欠条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而被告在庭审中所出示的原告收款项的凭据是原告在洛阳市中泰世纪花城第三期10#楼X层工程干模板支拆工作之前所干工程时所写,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来看,原告的证据效力大于被告的证据效力,被告所持观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张××应当支付所欠原告赵××工程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张××支付原告赵××所欠工程款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0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春生

审判员:温建民

审判员:文艳霞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