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发,男。
委托代理人赵家根,上海市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屏,男。
被告陈×会,男。
被告陈×青,女。
被告陈×芬,女。
被告陈×英,女。
被告陈×刚,男。
委托代理人陈×英,本案被告之一。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诉讼前,经虹口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按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王根英名下的上海市X路××弄×号底层南间、北间房屋产权归原告陈×发所有,原告当庭给付被告陈×英、陈×刚房屋折价款3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262.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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