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略),系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x。
诉讼代理人耿浩、吴凯,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街X号世纪广场CX幢X楼B-C单元。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郭彪、赵光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8)五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申请延长了本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8日,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原告胡某某系被告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后,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从2000年7月10日至2006年4月20日共形成了五次公司章程修正案,每次公司章程修正案均通过了股东会特别决议,在上述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一直未变更。2008年4月21日,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唐某某发出通知,通知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于2008年5月7日下午2:30在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题为:一、讨论修改公司章程事宜。二、讨论对造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三、讨论胡某某等三位股东提出的股权转让相关事宜。2008年5月7日,胡某某收到新的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一份,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编号为Q/RP-QMS-BG-32的会议记录单记录了全体股东对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其中,原告胡某某对修改公司章程表示反对。2008年8月1日,原告胡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同意以人民币拾肆万元正(¥140,000)回购胡某某对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享有的5%的股权;
二、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2009年8月28日之前将上述款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胡某某,胡某某从全额收到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述股权回购款之日起,不再具有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承担股东义务;
三、胡某某保证协助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保证配合胡某某办理公积金领取手续。在胡某某协助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五天内由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配合胡某某办理公积金领取手续;若胡某某拒不配合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办理手续,导致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进行的,胡某某需向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合计人民币3450元,由胡某某负担人民币1725元,由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25元。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须在2009年8月28日之前一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胡某某;
五、若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包括股权回购款和诉讼费),每逾期一天,应当按未付款金额的1%向胡某某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林
审判员何海燕
代理审判员饶媛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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