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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普尔散货运输公司、阿根散货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3-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3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静,北京旭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尔散货运输公司((略)),住所地希腊雅典辛格罗大街X号(367,(略),GR-(略),(略))。

被告阿根散货运输公司((略).A.),住所地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市P.3街X号斯尤戴德大厦X室((略).3o-1428-(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普尔散货运输公司、阿根散货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赔款为由,于200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普尔散货运输公司、阿根散货运输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3.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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