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盛××与被告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盛××,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季,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与被告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及委托代理人刘国亮、被告乔方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8月13日结婚,2008年4月7日在驿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就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及公司债权、债务达成了协议书,但被告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财产,还对原告的财产进行占有,同时被告离婚时隐瞒债权,私自收取债权,被告侵占原告的财产资金已远远高于x元,可以冲抵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得的x元,同时被告还领取了原告的车辆事故理赔金,更为甚者,被告不交付公司,同时把原告在公司的股份私自变更,转让给殷三民,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有效,被告按协议约定交付财产;2、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铺底金款和工程款)归原告所有,数额共x.7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者邦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x.3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离婚后占有调味品公司可得利润x元;5、判令被告私自把原告的股份转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当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交付财产为1、车辆四辆;2、调味品公司手续;3、土地使用证、房产证;4、债权手续。

被告辩称,1、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不合法;2、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上说原告给付被告x元,原告未履行,协议无效;3、原告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无债权,原被告的债务应双方共同承担;4、股权转让给殷三民,原告虽未签字,但原告是知情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乔方成补充:1、豫x号车辆不属于原被告,豫x号车辆已顶帐;2、两辆车出事时,保险公司只理赔损失的80%,当时理赔是借的钱,现在帐还未还清,原告请求调味品公司利润x元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8月13日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乔佩佩,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乔峥峥,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乔彦宗。2008年4月7日,原被告在驿城区民政局达成一份离婚协议,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内容如下,双方于1983年8月13日在原汝南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提出离婚,协议如下:一、双方婚后生育两女一男三个孩子,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孩子的任何费用,男方有探视权。二、双方婚后共同财产除一辆五菱之光由男方带走外,房产归孩子所有,其它财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对房产有居住权,没有处理权,如女方再婚结束居住权。自离婚之日起至本月15日内女方付给男方x元,付清款之日时男方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两块土地)、佳宝清香斋调味品有限公司一切手续交给女方,由女方经营。三、双方婚后无债权,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办公司之前所欠龙山水泥厂的债务匀有女方承担。协议达成后,原告在女方栏签名,被告在男方栏签名。后原告没有给付被告款x元,被告经营驻马店市佳宝清香斋调味品有限公司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在驿城区X村X村民组有自建门面房七间,总建筑面积313.83平方米,房产证号NO.x,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乔方城。原被告在驿城区X乡近楼台有土地一处,使用权面积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驻市国用(2004)第X号,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乔方城。

原被告有车三辆,其中五菱x微型货车一辆,车牌号豫x,时代牌x-2型厢式运输车一辆,车牌号豫x,五菱x客车一辆,车牌号豫x。豫x号车出交通事故后,在2008年7月1日,获理赔x.35元,豫x号车出交通事故后,在2008年5月27日,获理赔款x.17元。

止于2008年11月30日,原被告欠驻马店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x.60元。

2005年11月2日,原被告分别与陈银枝、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以总额x元接收了驻马店市佳宝清香斋调味品有限公司,原被告各占50%的股份。2008年7月21日,被告乔方成签署原告盛继梅的名字,将原告的股权转让给了殷三民。本案庭审后,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以股权转让涉及到案外人殷三民的民事权利,其另行主张为由,撤回了要求判令被告私自把原告的股份转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其2008年4月7日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依该协议,双方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故该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权、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履行,即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被告有探视权,豫x号五菱车归原告所有,位于驿城区X村X村民组的七间门面房归三个子女所有,原告对上述房产有居住权、没有处理权,如原告再婚结束居住权。关于协议约定归原告所有的其他财产,经庭审查实有,驿城区X乡近楼台的土地一处、豫x、豫x车两辆及驻马店市佳宝清香斋调味品有限公司。依协议约定,上述财产权应归原告所有,对上述车辆,被告主张豫x车已抵帐给别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除上述三辆之外,还有一辆豫x,但未有证据证实,本院也不予采信。被告应将豫x、豫x车交付原告,对于公司,按协议约定应归原告所有,但现该公司股权有所变更,原告已无法行使所有权,且原告已就股权转让另行起诉,故对原告现在要求被告交付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股权转让一案有结果后另行主张。因两个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调味品公司营业执照等现均由原告持有,故对原告要求再交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且因上述证件现均由原告持有,原告应依协议约定交付被告x元,但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原告请求的债权铺底金款和吕合社的借款,因被告提出异议,出条人也未到庭,铺底金的真实性核实不了,吕合社出具的证言前后也不一致,故本院均不予支持。请求的债权工程款,因其提供的判决书尚未生效,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本院也不予支持,原告可等判决生效后另行主张。对于车辆理赔款x.32元,理赔时间在原被告离婚后,该款应为原被告的债权,因原被告对夫妻债权未有约定,该款原被告平均分割,因款已由被告领取,被告应给付原告x.66元。被告称车辆理赔款系其向其他人所借,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后被告占有调味品公司可得利润x元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提供其出具的借条、出库单、周口香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帐单等,证明原被告有共同债务,因上述部分证据形成时间在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后,且依离婚协议约定,调味品公司的债务由原告承担,债权人徐希伟等人未到庭,无法核实债务是被告个人的还是调味品公司的,故对上述债务,本院不予认定,但本庭查实的欠驻马店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x.60元依协议由原告承担。对被告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因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有效,驿城区X乡近楼台,证号为驻市国用(2004)第X号的土地,及豫x、豫x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x、豫x车交付原告。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x.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赵丽莉

审判员刘莉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宋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