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郑铁中刑监字第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芦国喜:

你因职务侵占罪一案,对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07)郑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及(2008)郑铁刑监字第X号驳回通知书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芦国喜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不是事实,其没有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故意;原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检察院指控芦国喜犯贪污罪,没有证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芦国喜没有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检察院也没有指控,因此原审法院对芦国喜的判决是错误的”为由,又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本院经复查认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07)郑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均是正确的。关于你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芦国喜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不是事实,其没有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故意”申诉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你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郑州铁路局郑州桥工段关于苏桥工区X路工芦国喜协助工长管理路X路料的证明;你向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投案经过和自首笔录,有你的及同案犯的供述在卷,证实你带领周国建等人到京广线苏桥火车站货场内查看工区钢轨的存放情况,并接受周国建给予的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的抓获经过、扣押赃物清单、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价格证明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庭审中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对你的定罪量刑,原审法院是慎重的,且符合法律规定,在一审判决书和驳回通知书中均有充分的阐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原审法院在查明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是适当的。一审判决后,你服判,并未提出上诉。你申诉时也未提出新的证据支持自己的申诉理由。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郑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