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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某

时间:2007-11-21  当事人: 周某   法官:法官楊振權、法官湯寶臣、法官張慧玲   文号:CACC468/2006

CACC46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46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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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周某

(CHOWTAT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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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周某和另外五名被告人,李庚洪(D1)、黃健英(D3)、黃文光(D4)、林國強(D5)、賴國仁(D6)面對一公訴書,內有10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3項,(即第一,三及八項控罪)是針對申請人的。

2.第一項控罪指申請人和D1及D6在2006年3月16日在大埔汀角路與太和路交界公園(“該公園”)和另一名人士非法販運\0.38克混合劑,內含海洛英和兩片咪達唑侖片劑(俗稱“藍精靈”),第三項控罪指申請人和D3及D5在2006年3月20日在同一地點非法販運\0.39克混合劑,內含海洛英和4片藍精靈片劑。第八項控罪指申請人和D1、D3及D4在2006年4月10日在同一地點非法販運\0.43克混合劑,內含0.07克海洛英和兩片含0.02克咪達唑侖的藍精靈片劑。

3.申請人否認三項控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他全部罪名成立及判他每罪入獄21個月。游法官下令第三項控罪中的7個月刑期和第八項控罪中的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31個月。

4.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

雙方同意的案情

5.原審時,申請人同意下列控方案情:

(一)控方第一證人探員58319號和第二證人探員34252號被委派在該公園調查販毒活動,探員58319號喬裝癮君子,而34252號則在附近觀察。2006年3月16日、2006年3月20日及2006年4月10日探員58319號在該公園內分別買到三項控罪所涉毒品。

(二)2006年4月10日,探員以串謀販毒罪拘捕申請人,並在他身上搜出13,887.90元,但沒有警方登記用作購買毒品的港幣。

(三)2006年4月18日,探員58319號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申請人。

控方其他證據

6.除了上述同意案情外,控方亦就毒品的化驗過程及結果向法庭供述。探員58319號更向法庭詳述他購買毒品的經過及申請人在過程中的行為舉止及說話。

7.探員58319號指在2006年3月16日在該公園首先碰到申請人。當時申請人坐在公園內樓梯中間的位置。申請人向探員58319號問“你過嚟做乜X嘢,你要攞嘢呀啲嘢我畀咗上面啲人楂,你上返公園攞”。探員58319號隨着申請人的指示,走往樓梯頂部。當時的另一男子(“乙”)對探員58319號說:“你攞嘢唔使同「阿雞」攞嘅,你要大細定係藥係嘅,就同嗰兩個人攞,我喺度睇住”。當時乙指向D1、D6,並揮手示意D1及D6過來。D1及D6隨即步行往探員58319號和乙的所在地。他們其中一人問探員58319號要甚麼,探員58319號說“一大兩藥”。結果D6從口中吐出一包海洛英而D1則吐出一包藍精靈藥物。D6向探員58319號說,“畀250鈫我”。結果探員拿出三張100元紙幣交給D6,D6找回50元給探員58319號。D1問探員58319號要40元,探員亦將兩張20元紙幣交了給D1後離開。

8.2006年3月20日探員58319號再前往該公園,並在樓梯頂看見乙。乙對他說,“你攞嘢呀今日啲嘢喺嗰個人度”並同時指向D5。當探員58319號行近D5身邊時,D5對他說,“你攞嘢呀等等先”,隨後D5向探員58319號查問他的居所,工作及家庭狀況。期間申請人走向探員58319號和D5所在的位置並向D5說,“都唔知佢係乜嘢人,唔好賣畀佢”。D5則回應,“得喇,我同佢傾緊,一陳再同你講。”申請人隨後離開,而D5繼續詢問探員58319號的背景。最後D5問探員58319號要些甚麼而探員58319號回答說,“一大四藥”。D5隨即對在附近的D3說,“阿建,畀四粒藥佢”。結果,D3從口中吐出四粒“藍精靈”藥物給探員58319號,而D5則從袋中拿出內載有海洛英的封口膠飲管交給探員58319號。探員58319號拿出四張100元紙幣,D5拿了300元而D3則拿了100元。D5更對探員58319號說,“嗱,畀個電話你,如果喺街唔見我哋,就打畀我哋,呢個係公司電話,全日都有人聽”。結果探員58319號將D5給他的電話號碼(略)號輸入了自己的手提電話。

9.2006年4月10日探員58319號再次到該公園時,首先見到D1。其後D1指示探員58319號走往附近申請人坐着的地方。當時D4在申請人身旁。D4問探員58319號,“你攞嘢呀要的乜”。探員58319號說“愛一大兩藥”。申請人對探員58319號說,“而家啲藥賣晒,有人拎緊返嚟,你等陳先喇”,而D4則從口中吐出一個封口膠飲管給探員58319號。探員58319號將三張100元紙幣交給D4而D4則將兩張20元及一張10元找續給探員58319號。

10.三至四分鐘後,D3出現並和申請人交談後向探員58319號問是否要兩粒。探員58319號說是時,D3從褲袋內拿出一膠包,並從中拿了兩粒片劑交給探員58319號。探員58319號原打算將一張100元紙幣交給D3,但D3要求「散紙」,結果探員58319號將D4較早前給他的兩張20元紙幣交了給D3。

11.探員34252號在案發時在該公園附近觀察。他表示在2006年3月16日看見申請人在該公園內的涼亭徘徊,沒有離開,而在2006年3月20日他看不見探員58319號和申請人有任何交易。

12.探員34252號亦指在2006年4月10日他沒有看到申請人和探員58319號有任何對話或身體接觸和交易。探員34252號對事件和申請人的行動的描述和探員58319號所述有出入。

辯方的證據

13.申請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作供。代表申請人的律師陳詞時強調探員58319號不一定正確認出申請人;要將申請人定罪,控方必須證明申請人不但在場,更有作出行為或說過話,顯示他有鼓勵其同謀,並和他們一起犯案。

原審法官的裁定

14.原審法官指出案件的要點是申請人是否有和其他被告人一起販運毒品,他們的行為是否是共同合作或共同計劃的一部份。

15.原審法官認為探員58319號和34252號的證供不符並非是事實上有出入,而只是探員34252號用望遠鏡觀察該公園時,一面觀察、一面記錄,並受望遠鏡的觀景角度所規限,令他不能看到某些發生的事項。原審法官指出探員34252號的觀察證供有缺點,所以不給予其證供任何比重。但原審法官接納探員58319號的證供,包括他認人的證供,並裁定探員58319號就針對申請人三項控罪所作的證供都是真實可靠的。

16.根據探員58319號的證供,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分別和D1及D6,D3及D5,D1,D3及D4在三項控罪所指的日期、地點一起行事,共同販運危險藥物,因此裁定申請人第一、三及八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7.代表申請人的黃國全大律師只提出一項上訴理由。黃大律師指案發當天探員58319號對事件的描述不足以導致一項無可抗拒的推論顯示申請人和其他被告人一起共同參與販運毒品罪行。黃大律師指在本案定罪的推斷並非是唯一合理的推斷。黃大律師援引RvKwanPingBong[1978]HKLR1案支持其論點。黃大律師強調該公園常聚集一班人在內打紙牌及非法聚賭,故申請人和探員58319號的對話,可能是指非法聚賭事件。黃大律師亦指申請人可能是吸毒者,慣性在該公園向毒販購買毒品。案發時,申請人可能是向探員58319號表示,如他要買毒品,他應問其他人。

18.黃大律師強調在正式毒品買賣期間,申請人已不在交易的現場,故他可能不是共同販毒者。

討論

19.本庭不客氣地指出,本庭完全不認同黃大律師的立場。黃大律師的陳述是罔顧了案件中證據的整體性,其論點是不切實際的。

20.案發時,申請人故意不和其他被告人有緊密接觸,目的是明顯不過,他們就是要避免互相有緊密接觸以製造一些對他們有利的環境證據,以圖掩飾他們的罪行。

21.根據探員58319號對事件的描述,申請人明顯是和其他被告人一起行事,向喬裝癮君子的探員58319號售買毒品。

22.假若申請人不是和其他被告人一起販運毒品,他不會向探員58319號查問是否要“攞嘢”,也不會示意探員和其餘被告人接觸拿取毒品,更不會因為懷疑探員58319號的身份向D5表示不要賣毒品給他。假若申請人是旁觀者他不會向探員58319號表示毒品“賣晒,有人拎緊返嚟”。假若申請人不是和其他被告人一起犯案,其他被告人更不會在申請人的面前及在他耳聞目睹的情況下和探員作買賣毒品的交易。

23.黃大律師指證據不足以令法庭作出合理推論,裁定申請人是和其他被告人一起販運毒品的說法完全不成立。

24.本庭毫不猶疑地認同原審法官的裁決,即根據探員58319號不受爭議的證供,特別是在申請人不作供以解釋、削弱和推反該些證供的情況下,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申請人確實是和其他被告人一起販運毒品,並三次向探員58319號售賣三項控罪所指的毒品。

25.對申請人被裁定第一、三及第八項控罪罪名成立,本庭完全看不到有任何不穩妥之處。該裁決絕對是合理和正確的裁決。

26.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全無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屬浪費法庭時間。本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下令申請人等候上訴期間所服的刑期中的兩個月,不計算在其應服的刑期之內。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楊振文律師行轉聘黃國全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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