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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宋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56岁。因涉嫌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6月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乙,河南刘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女,50岁。因涉嫌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6月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宋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要卿、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乙、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张某、宋某在分别任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农宅股的副局长、农宅股内勤期间,违反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明知对申请建房户批准占用土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仍为该县X乡共计368户申请建房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共计58.2亩。为了增加农宅股的收入,对每位办证户多收5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田某、李某某、常某某、杨某丙、郭某某、刘某丁、杨某丙、解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情况说明、望某2006年-2008年三年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详细表、只乐乡2006年-2008年三年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详细表、张某乡2006年-2008年三年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详细表、土地登记勘测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鄢陵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土地房产管理工作服务指南、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鄢陵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鄢陵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6月3日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宋某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小,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对被告人应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某杰

审判员王某卫

审判员雷云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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