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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文盲,籍贯陕西省石泉县X乡X村X组。2011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总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曾借张某琴现金500元,2010年5月28日,汤某来到张某家中,谎称自己驾驶摩托车载女友准备给张某还钱。途中,车胎爆裂,需借用张某家的摩托车,张某遂将自家的力帆125两轮摩托车借给了汤某。怕被张某琴发觉后将摩托车要回,路过张某母亲刘XX家时,汤某让刘XX打电话转告张某准备第二天归还摩托车。当日,汤某将骗来的摩托车骑到佛坪县城出售,因无购车手续,没有卖出。根据此前XXX所提供的XXX的电话号码,次日早上,汤某将摩托车骑到佛坪县X乡,欲将该车卖给修理摩托车的XXX,因无购车手续未能售出。汤某便将摩托车抵押给XXX,从XXX处借现金1500元。5月29日,张某丈夫XXX向公安机关报案。为逃避抓捕,汤某逃到广州。2011年1月12日,汤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摩托车已被被害人自行追回。经物价部门鉴定,汤某所骗取的摩托车价值为4100元。

另查明,汤某真实年龄21岁,户籍记载身份证号码为:(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被害人张某、康某陈述。证明被诈骗经过及追回被骗摩托车的事实。(3)、XXX、XXX、XXX、XX证言。证明汤某欲出售摩托车及抵押摩托车借款的事实。(4)、XXX证言。证实汤某联系购车人及被害人追回摩托车的事实。(5)、XXX证言。证实汤某让刘成秀转告还车时间的事实。(6)、摩托车照片,摩托车用户档案卡、摩托车价格鉴定。证实被骗摩托车价值等。(7)、辨认笔录。证实辨认被告人情况。(8)、XXX、XXX证言及汤某出生时间记录。证实汤某身份情况。(9)、办案民警证明。证实汤某自首事实。(10)、汤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1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军

代理审判员蔡志勇

代理审判员杜辉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文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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