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A设计有限公司××分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B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C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刘b。
被告沈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B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被告上海C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沈a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B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被告上海C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沈a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A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B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被告上海C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沈a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B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被告上海C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沈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20.39元,由原告上海A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建勇
审判员陈洁
代理审判员陈务宁
书记员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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