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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磊,通许县司法局练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于2003年4月份,我前夫谷孝新因病去世,于2004年9月20日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性格差异很大,由于与我前夫生育的一女一男没有随我一起生活,我只有两边走动照顾,还有90岁的婆婆,另外被告与其前妻有三个儿子,我与被告一起办理了被告两个儿子的婚事,因为双方负担都重,我的生活压力比较大,被告还有赌博恶习,被告还经常打我,每年都不少于三次,家里经济大权都由被告掌握,双方经常为小事生气,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现我依法起诉,1.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于2009年11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1.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相关陈述,原、被告结婚证,证人证言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且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其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受理费300元、勘验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学庆

审判员翟国强

人民陪审员席中志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卢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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