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罗某虎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富,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罗某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某、被上诉讼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富、被上诉人罗某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11日8时30分,被告罗某虎驾驶豫x号小型客车沿省道339线由东向西行至新县X镇X路段,遇同方向原告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在向左转弯过程中,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吴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吴某某受伤后,先后在新县人民医院、洛阳正骨医院、苏河镇X村卫生室进行治疗。其中在新县人民医院花医疗费5944.87元,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64天花医疗费x.64元,在苏河镇卫生院花219元,在村卫生室花556.50元,共计花医疗费x.01元,花交通费4431.5元,鉴定费520元。原告吴某某摩托车受损850元,被告罗某虎车辆受损1230元。2009年6月2日信阳利仁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罗某虎所有豫x客车在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08年1月2日起至2009年1月1日止。事故发生后,被告罗某虎已给付原告吴某某人民币x元,垫付医疗费1399.77元,交通费2000元,再查明,原告吴某某为农业户口,其在苏河镇街道有居住房,并从事兽医,共有姊妹四人,其母亲余光秀生于1941年11月11日,农业户口,其父亲吴某春生于1940年10月12日非农业户口。其子女现均已成年。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被告罗某虎对新县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且该认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对该责任认定应予以采信,被告罗某虎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此次事故责任的70%为宜。原告吴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行驶动态,应负此事故责任的30%为宜,原告吴某某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在苏河镇街道居住,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对原告吴某某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被告罗某虎所有的豫x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对原告吴某某所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之内部分应按交强险规定的数额赔付。虽本案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保单责任限额为6万元,但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之后,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此次事故应按照新的责任限额12.2万元执行。被告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的代理人答辩称,责任限额为6万元的理由不予采纳,对其答辩称考虑原告吴某某有伤残给予3000元精神抚慰金,予以采纳。原告吴某某共花医疗费x.01元,其中应由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1万元,余款应由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在商业险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被告罗某虎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吴某某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x.77元,应从原告吴某某所获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原告吴某某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到其定残前一天,共计327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吴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残疾赔偿金x元(x元/年×20年×10%)+医疗费x.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64天×30元/天)+护理费3682.19元(64天×x元/年÷365天)+误工费x.76元(x元/年÷365天×327天)+交通费443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30+1112.5元(8837元/年×11年×10%÷4人+4454元/年×10年×10%÷4人)+精神抚慰金3000元+车损850元+鉴定费520元]共计x.96元;其中x.95元由被告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余款x.01元×70%即9668.41元由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齐。二、驳回原告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证据采信有误,适用法条、采用标准错误,判决结果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吴某某、罗某虎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上诉称,原审计算标准错误,赔偿数额超出保险额的理由,经查,原审关于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计算标准并无不当,赔偿数额也未超出保险数额,上诉人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上诉称不应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理由,经查,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一审诉讼费分担表述不明确,二审予以更正。上诉人联合财保信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上诉人吴某某承担450、被上诉人罗某虎承担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晨(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