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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L訴WKW

时间:2007-11-27  当事人:   法官:法官楊振權、法官袁家寧   文号:HCMP1705/2007

HCMP170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1705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2004年第22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LPL

答辯人WKW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11月27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6月1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雪梅就申請人的附屬濟助申請作出裁決。

2.除了應雙方協議,下令答辯人將婚姻居所的業權以零代價轉讓給申請人及由申請人負責有關費用外,羅法官亦下令答辯人每月支付500元給申請人直至2008年6月1日及其後每年支付象徵式贍養費一元。

3.申請人不服羅法官的判決,曾先後向羅法官及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上訴至上訴法庭,但都失敗。

4.申請人現向本庭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希望本庭批准她上訴。

5.申請人和答辯人的婚姻主要資產是位於麗晶花園的婚姻居所。該居所已沒有任何借貸抵押,答辯人亦同意將該居所全部權益轉給申請人。

6.申請人認為答辯人有經濟能力一次過支付30萬元給她。申請人指答辯人曾承諾會支付該筆款項給她,但卻沒有履行承諾。

7.羅法官就雙方的謀生能力,財產及經濟來源作出仔細的分析。羅法官認定答辯人經濟狀況不理想,不但收入不多,更債務纏身。

8.羅法官亦認為申請人沒有就其經濟狀況作出全面披露加上婚姻的唯一資產已轉讓給申請人,羅法官認為申請人要求30萬元的一次過款項並非合理。

9.羅法官亦指出雙方已分開超過15年,希望他們能解決恩怨,重新展開新生活,而作出上述判令。

10.申請人強調自己給了答辯人一個安樂窩,在各方面支持答辯人,卻不獲回報。申請人指出自己含辛茹苦,將兒子帶大,但答辯人卻沒有履行承諾,常常對她的資產虎視眈眈,更不時對她動武。

11.申請人力稱雙方分居初期自己月入數萬,現在則收入微薄而更疾病纏身。申請人指答辯人有豐厚收入及強勁的謀生能力,亦有利潤甚高的生意。

12.申請人指羅法官偏幫答辯人,不顧事實真相,作出不公正裁決。

13.申請人受婚姻失敗的痛苦,本庭明白亦表示同情,但在考慮附屬濟助時,法庭主要考慮雙方的的經濟狀況來源及謀生能力。

14.羅法官是經聆訊過雙方證供後才作出事實裁決。

15.事實裁決是原審法官的職責,一般情況下,上訴法庭不會更改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決。

16.申請人指羅法官偏幫答辯人屬意氣之言,沒有基礎支持。

17.根據羅法官所作的事實裁決,其作出的判令是有根據及正確的。本庭不會更改。

18.假若以後雙方的經濟狀況再有實質改變,令已作出的判令不再合理,雙方可以再向法庭申請更改判令。

19.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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