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蔡某振,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某、蔡某振,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郑某某诉称,与贾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吵打,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离婚。
贾某某辩称,我们结婚十年,夫妻感情好,郑某某突然提出离婚,我想不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郑某某与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1999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婚礼结婚,后于2006年7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一般,婚后双方建有夫妻感情,婚生长女郑某乐,2002年5月2椋ど映W酥喰U,2003年12月生,双方在生活当中,为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郑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贾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郑某某与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双方有所了解,婚后共同生活近7年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两个孩子,双方虽然在生活当中,为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地步,只要双方多沟通互尊互爱,互谅互让,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郑某某与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Ο一Ο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国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