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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复议一案复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胡某某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法执不字第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2006年12月3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其债权转让给魏伟后,魏伟于2007年1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峰区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现胡某某依据其和魏伟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申请人魏伟应到该院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但其却下落不明,故该院无法确认胡某某的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胡某某提起的执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胡某某提起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胡某某称,其本人与魏伟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作为该债权的权利承受人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文峰区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胡某某向文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权利人系魏伟,魏伟于2007年1月25日已向文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2009年7月2日,胡某某称该债权已转让其本人,申请文峰区法院立案执行。2009年12月5日文峰区法院作出(2009)文法执不字第X号执行裁定,对胡某某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胡某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文峰区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2009)文峰执不字第X号执行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胡某某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魏伟此前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现正在执行过程中,胡某某依该依据再次申请执行,要求重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亮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代理审判员刘涛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富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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