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中科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6年12月我于原公司办理退休,月退休金为568.14元,由于当时企业人为瞒报少缴基本养老金造成我退休金给付数额相应减少,按照现在已核对查实的缴费基数,并根据河南省劳动保障厅(2006)X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我退休金每月应为680.56元,月差额112.42元,按规定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195个月计算,共计应补偿x.90元。因中科公司对原滑化公司和永丰公司吸收合并,该损失依法应由中科公司承担。以上基本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滑县人民法院(2007)滑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判决书依法认定,并判令中科公司承继给付2007年实际发生的退休金损失1349.04元,该判决中科公司已履行完毕。现随时间的推移,又发生了24个月实际损失计2698.08元,经多次向中科公司提出请求而拒绝给付,特具状诉请,要求:1.责令被告依法补偿因企业人为瞒报少缴养老保险金给原告造成的退休金实际损失2698.08元;2.一次性补救或定期补偿预期退休金损失差额x.9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科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第二项诉请也没有实际发生,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符合法院直接受理条件;2.1997年之前原告在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该公司与我公司并购的企业没有联系,我公司没有少为其缴纳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系原滑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公司)正式职工,1975年5月参加工作,2003年于本公司内退。2004年滑县永丰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承租化学工业公司后,一直由永丰公司负责内退工资的发放。2006年12月永丰公司给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月退休金为568.14元。自1993年1月至1999年12月,化学公司均未按原告刘某某实际应发工资申报,造成刘某某每月退休金损失112.42元。

另查明:2006年11月份,被告中科公司与化学工业公司、永丰公司签订了并购合同,依法兼并了化学工业公司和永丰公司。合同约定中科公司接受化学工业公司和永丰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及全员接受两公司在册正式职工,并缴纳接续各项社会保险。2007年4月9日,化学工业公司在滑县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

又查明: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科公司补偿退休金损失x.90元,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中科公司赔偿刘某某实际发生的2007年12个月养老金损失1349.04元,并将刘某某的月养老金变更为680.56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请。中科公司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中科公司补偿刘某某实际发生的2007年12个月养老金损失1349.04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请。判决后,中科公司按判决内容履行了义务,给付刘某某2007年度的养老金损失1349.04元。后刘某某向中科公司要求补偿2008年、2009年的养老金损失,中科公司未予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7)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化学工业公司瞒报原告刘某某的实际应发工资,造成刘某某每月养老金损失112.42元,有(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中科公司依法兼并了化学工业公司和永丰公司,已接受两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及两公司全部正式职工,其应对公司职工因化学工业公司少缴社保金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且其已按(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补偿了刘某某2007年度的损失,故原告刘某某诉请被告中科公司补偿2008年、2009年24个月的养老金损失2698.08,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损失应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限,故原告刘某某要求中科公司一次性补救或定期补偿预期退休金损失差额x.9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刘某某养老金损失2698.08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原告负担207.50元,被告负担20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褚玉峰

审判员王曙光

审判员李某兵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