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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乙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露、代检察员王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及其辩护人郑某某,被告人许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和张XX在焦作市X村多味饺子馆吃饭,因被告人许某甲不愿付20元羊肉串钱,同烤串的刘XX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许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乙带领几名男子赶到后和许某甲同刘XX妻子李XX、母亲海XX发生殴打,刘XX持刀将许某甲捅伤,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人将海XX打伤并将刘XX停放在路边的一汽佳宝面包车砸坏。经鉴定海XX系头面部外伤致左额部颅板下少量积血,右桡骨茎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面包车维修价值1095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胡XX、张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海XX等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甲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系故意伤害;其被刘XX用刀捅伤后就没有能力再继续打;其也没有砸面包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错误。从被告人许某甲侵犯的对象来看,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本案打架事出有因,而且双方的互相殴打所侵害的对象均系特定的。不存在殴打对象的随意性和任意性。事发起因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是一起典型的互相殴斗的故意伤害案件。二、公诉机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出入甚大,许某乙是许某甲被捅伤后打电话才到现场的,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许某甲和许某乙带着一帮人殴打对方时,刘XX才用刀捅伤许某甲的。面包车的损坏与许某甲的行为无关。三、公诉机关适用法律不当。

被告人许某乙辩解其没有带人到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和赵XX等人在恩村多味饺子馆吃过饭后坐在该饭店门前的饭桌上说话,期间赵XX向饭店门口卖烤羊肉串的要了20元钱的羊肉串,当卖羊肉串的向他们要钱时,许某甲和赵元新互相推辞都不愿结账,许某甲和赵XX欲离开被卖烤羊肉串的老板刘XX拦住,于是许某甲与刘XX发生争执,许某甲盛怒之下将饭桌掀翻,二人互相殴打,许某甲被刘XX打翻在地,后许某甲便给许某乙打电话。许某乙等人到现场后与刘XX及刘XX的妻子李XX、母亲海XX等人相互殴打在一起。在殴打中,刘XX持刀将许某甲捅伤。海XX系头面部外伤致左额部颅板下少量积血,右桡骨茎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许某甲被打致胸部开放性外伤;右侧胸腔大量积血;肺破裂;肋骨骨折;肋间动脉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被砸坏的面包车维修费1095元。在本院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海XX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晚上22时许某在家睡觉,其丈夫刘XX从外边进来说孩儿出事了,其赶快出来到多味饺子馆,见有十几个男的持铁棍、木棍和啤酒瓶正在打我儿子刘XX、儿媳李XX,其赶快上前拦,其也被他们打伤,其丈夫刘XX也被打伤的事实。

2、证人李XX证实其家在恩村X街的多味饺子馆门前摆了个烤羊肉串的摊。有两个男的在多味饺子馆门前的夜市摊吃饭时要了20元钱的羊肉串,其向他们要钱时,他们没有钱便想骑摩托车走,其丈夫刘XX就上前将他俩拦住,低个男的恼了就将饭桌掀翻砸到刘XX的身上,刘XX和那个男的发生争吵,那个男的就打刘XX,另外一个男的也上去和刘XX打,其和饭店老板将他们拦开,其怕再继续惹事就和其丈夫开车准备离开,低个男的拦住车头不让走还打电话叫人。过有一、二分钟见有二、三十个人过来,有人掂木棍和钢筋棍冲过来打刘XX,刘XX掂板凳和对方的人打,刘XX被打倒在地,其见刘XX被人打就上前护住他,对方的人就围住我们打,其母亲过来拦也被对方的人殴打。对方还将面包车砸了的事实。

3、证人范XX证实案发当天晚上22时许,其姐范XX打电话说准备一万元钱送到多味饺子馆,庆军和二庆和别人打架了,别人将庆军捅翻了。其拿了一万元钱送到多味饺子馆给了范XX就回家了。

4、证人岳X证实恩村X街的许某甲和一街的大旦来其开的\"多味饺子\"馆吃饭。22时许,其推自行车回来见许某甲和卖烧烤的在吵架,一会儿,卖烧烤的来了4口人,许某甲一方也来有人,这样他们就打到一起了。我见到卖烧烤的在烧烤的炉上拿了个东西,可能是一把刀,其没有看清楚。打了一会儿听见许某甲喊了一声\"捅我了一刀\",他们边打边往西边胡同跑了。

5、证人胡XX证实卖羊肉串的拦住许某甲和他的朋友不让走说是没有给钱,双方发生争吵。卖羊肉串的准备上车走,许某甲和他朋友拦住车不让走,并打卖羊肉串的,双方互殴。由于许某甲打不过卖羊肉串的就打电话叫人帮忙,一会儿见有十几个年青人手持木棍、铁棍等凶器过来就打,卖羊肉串的妻子和母亲上前拦,也被人殴打,卖羊肉串的男的被人追着打,就到摊上掂了一把刀往打他的人身上捅,捅了两个人,一个可能是捅了许某庆,那个人不知是谁。接着卖羊肉串的又掂根棍打,有几个年青人掂棍将车砸坏的事实。

6、证人原X证实在多味饺子馆见许某庆骂卖烧烤的男的,卖烧烤男的和许某庆的头都烂了,并见许某庆的母亲、姐和他妻子都在场。许某庆要打卖烧烤男的,并说还敢掂刀捅人呢,被他们家的人拦住。一会儿见许某庆的小舅子胜利开车过来,从车上下来三、四个男的,接着双方又吵了起来,胜利打了卖烧烤男的,许某庆也上去打,卖烧烤男的便和他们打了起来,这时有个50多岁的男的将许某庆拽翻,双方的人厮打在一起,当时较乱没有看清怎么打的,一会儿警车过来,双方就不打了。

7、证人柳XX证实许某甲和大旦和跃进在其饭店吃过饭要走,被其妻子拦住,后他们三个人又坐在饭店门口要了20元钱的羊肉串和几瓶啤酒喝了起来,后跃进先走。到22时许,饭店要关门,卖羊肉串的也要收摊了,让他们结账,他们说没有钱,卖烧烤的不让他们走,许某甲和卖烧烤的吵了起来,许某甲将桌子掀翻和卖烧烤的打了起来,许某甲打不过卖烧烤的,被打翻在地,许某甲打电话将他弟二庆叫了过来,还有二庆的媳妇、母亲和几个男的,有人拿有木棍,就和卖烧烤的打了起来。卖烧烤的妻子、母亲、父亲也上去打,双方打成一团。后我见卖烧烤的手里拿有一把刀又打了起来,听见许某甲说捅我了一刀,我没看清是谁捅的。后听到卖烧烤的车被砸的声音,是谁砸的也没有看清。

8、证人张X证实其到现场见许某庆和卖烧烤的身上都是血,一个30多岁的女子走到卖烧烤的男的跟朝他脸上打了两巴掌,卖烧烤的妻子挡了一下,双方就没有再打。一会儿许某庆的妻弟带二、三个男的开车过来,卖烧烤男的指着许某庆说\"我记着你的\",许某庆的妻弟朝卖烧烤的头上和脸上打,双方就开始打了起来,等派出所民警来后将双方制止了。

9、证人康X证实许某甲站在一辆面包车前不让车走正在打电话,一会儿见许某庆和他姐、许某甲的媳妇及其母亲和一个男孩过来,许某庆手里拿根木棍问\"谁了\",卖烧烤的男的从车上下来,许某庆就开始打卖烧烤的,许某甲也掂木棍打。其和卖烧烤的妻子上去拦,许某庆和许某甲打卖烧烤的,卖烧烤的母亲也过来拦但也被打晕了,卖烧烤的见其母亲被打就掂个东西朝许某庆划了一下,接着又搂住许某甲捅了一下,许某甲捂住肚子掂个铁板凳将面包车上的玻璃砸了。

10、证人逯XX证实其正在家睡觉被二庆的妻子范XX叫醒说庆军在多味饺子馆与人打架被人捅了一刀。其赶快起来和其女儿一起到现场,见庆军的媳妇搀着庆军往警车上上,其就回家拿钱去医院了。

11、证人张X证实其弟媳范XX去家叫我说许某甲在多味饺子馆被人捅了一刀。其就赶快往饺子馆去,到门口见许某甲捂住胸口在饺子馆门口的人行道上蹲着,身上流了很多血,其赶快拦出租车都不站,后来辆警车将许某甲拉到医院,其也跟着到医院的事实。

12、证人许XX证实其和母亲到多味饺子馆时已打过,许某甲和许某庆都在旁边站,身上都是血。当时有两个女的和两个男的在旁边骂。许某甲见我来后就走到其身边说捅了他一刀,其赶快吆喊车,有辆警车过来将许某甲带走到医院,我和其母亲逯小莲也去医院的事实。

13、证人刘XX证实案发当天晚上有两个人要了20元钱的羊肉串不给钱还将桌子掀翻了,饭菜溅到我儿子的身上,其儿子和他们理论,低个子挥拳打我儿子,我儿子和他打并将低个子打翻,另外一个人也上去打我儿子,低个子打电话叫人,我当时领着孙子便将孙子送回家。到家后将情况给起妻子说了后,我和其妻子又返回现场。到饺子馆门口见有一、二十人手掂木棍和铁棍打其儿子和儿媳,其媳妇到后趴在其儿子刘XX身上,不让对方打着其儿子,他们十几个人打他们三个人,其上去夺棍也被他们打翻在地。后其赶快跑走见110车过来,赶快上到车上去了医院。

14、证人赵XX证实其和许某甲还有一个男的在多味饺子馆门口地摊要了几瓶啤酒和20元钱的羊肉串喝酒,卖烧烤的老板让结账,许某甲让其付钱,其让许某甲付钱时许某甲恼了,把饭桌掀了,饭桌上的东西溅到了卖烧烤的男老板的身上,卖烧烤的老板打了许某甲一拳,许某甲坐在了地上。卖烧烤的老板就上他的车准备走,许某甲拦着车不让走并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儿见许某庆掂棍过来,后边还跟着几个人也掂棍,许某庆上去打了卖烧烤的一棍,卖烧烤的媳妇就上去护住她的丈夫,许某甲、许某庆打他们,我见卖烧烤的男的拿了一把刀,又和许某甲打到面包车跟,听见许某甲喊了一声\"他捅我了\",其赶快找个电话打110报了警。卖烧烤的车当时也被砸了,是谁砸的其不知道。

1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等在案佐证。

16、抓获证明证实2009年10月19日14时许,在恩村X街将许某甲、许某乙抓获。

17、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2009)X号X号X号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许某乙、刘志强的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伤、海素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许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18、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实面包车维修费1095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和他人吃羊肉串不但拒付钱而且还动手打人,认为自己吃亏后又打电话将被告人许某乙叫来,许某乙到现场后与被告人许某甲一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甲及其辩护人辩解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已履行完毕。二被告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处于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许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处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萍

审判员牛守海

审判员张嘉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苏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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