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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某诉被告张某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志民初字第x号

原告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某诉被告张某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4月4日在志丹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于X年X月X日生儿子康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斗殴,且被告经常不顾家庭和孩子,不务正业,经常不回家,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康某由原告康某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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