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11月13日在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两人经常生气。被告于2007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达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牛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100元,至牛某十八岁止。

被告刘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3日在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牛某。被告刘某因与原告牛某某生气,于2007年7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新安店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庭审笔录证人证言,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6年11月13日结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生气,特别是被告刘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已达二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牛某一直跟随原告牛某某生活,被告刘某长期外出打工且无音讯,牛某继续跟随原告牛某某生活为宜,被告刘某承担子女抚养费。因原告未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加之被告未到庭,关于原、被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情况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儿子牛某由原告牛某某抚养,被告刘某负担抚养费,于每年1月1日前付清当年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牛某年满十八岁止(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娟

审判员陈学军

人民陪审员祁阳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