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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43岁。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警察以张××嫖娼为由,要对其处罚1500元。张××同张某某一起乘坐出租车到其家中拿钱,在车上张××先将90元交给张某某。张××在大路李乡X村将剩余的14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某时,大声呼救,被告人张某某被过往群众拦住,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2009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上蔡某育德学校附近,冒充警察,以李××嫖娼要对其处罚为由,骗走李××现金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李××的陈述,证人张××、张××、李×、聂××、李××、李××、曹××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自书的保证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应从重处罚。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所骗取对象的特殊性,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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