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严某甲与西昌樟木箐乡人民政府、西昌市樟木箐乡中安村四组行政征收案

时间:2000-05-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西昌行初字第5号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西昌行初字第X号

原告:严某甲,男,49岁,汉族,农民,西昌市人,住(略)。

被告:西昌市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方,西昌市信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略)。

法定代表人:严某乙,组长。

原告严某甲不服西昌市X乡人民政府1999年5月7日作出的樟府发(1999)第X号关于收回中安村X组长严某甲干部补贴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5月7日西昌市X乡人民政府为落实大桥水库移民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樟府发(1999)第X号通知要求严某甲必须在1999年5月15日前将位于中安村X组大园子高田面积为1.38亩的干部补贴田退还集体,用于安置移民,并向集体交纳90年至99年的承包费1614.6元。

原告严某甲诉称,被告收的田是原告1981年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承包的承包田,实际面积是1.369亩。并不是干部补贴田。1984年调出的干部补贴田被少数人占用,我只得了一个干部补贴田的本本,没有得到田,我要求判决撤销樟府发(1999)第X号通知,退还已收的土地,赔偿我当六年队长应得的干部补贴1080元,为打官司用去车费70元。

第三人中安村X组法定代表人严某祥认为,90年我当队长时,就知道大园子高四是干部补贴田,严某甲未退出来。乡政府收回于部补贴田安置移民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西昌市X乡人民政府1999年5月7日,根据《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樟府发(1999)第X号通知:一、严某甲必须在1999年5月15日前将位于中安村X组“大园子高田”上面积为1.38亩的干部补贴田退还集体,用于安置移民。二、严某甲应向集体交纳90年至99年的1.38亩的承包费,每亩每年130元共1614.6元。三、如不服本通知内容,可按法律程序办理,但必须在99年5月15日前交出干部补贴田1.38亩给集体,否则,由此造成该户移民的损失由严某甲承担。1984年7月30日,樟木箐乡党委、樟木箐乡人民政府关于填发土地使用证延长承包期的有关具体规定:四、应退土地的类形:1.1984年8月15日前死亡的(填发土地使用证后出现的死亡户,其承包地、自留地由集体收回后作为机动日)。七、调整土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4.村X组长的补助,150人以上的按1.5亩,150人以下的,按1亩,300人以上的按2亩提留,作为于部补贴。1984年8月16日,中安村X组划四小组开会决定留110亩作为干部补贴田,未明确干部补贴田的地点。同时决定该组杨金荣(81年10月病故)等7人应退出土地,杨金荣应退出土地一亩。1984年土地小调查时,严某甲之岳父杨金荣的土地应退一亩未退,抵作严某甲的干部补贴田。“通知”不应引用已作废的法规,也未按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诉权,未按法定程序送达原告人。庭审中原告严某甲要求樟木箐人民政府赔偿其当6年生产队长应得的补助1080元,打官司用去的车费70元。

本院认为:西昌市樟木箐人民政府1999年5月7日作出的樟府发(1999)第X号关于收回中安村X组长严某甲干部补贴田的通知,其中要求原告严某甲退出于部补贴四是正确的,但引用已作废的法规,适用法规错误。认定干部补贴田,面积为1.38亩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严某甲要求被告赔偿当6年生队长应得补助1080元,车费70元请求对象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二、三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樟木箐乡人民政府1999年5月7日作出的樟府发(1999)第X号关于收回中安村X组长严某甲干部补贴田的通知。

二、限被告西昌市X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驳回原告严某甲要求被告赔偿当六年生产队长的干部补贴1080元、车费7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其他诉讼费200元,原、被告各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文福

审判员崔瑛

审判员卢晋英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