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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夏,上海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涛、胡某某,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65.2万元价格购买被告名下本市X街X号X室建筑面积为35.46平方米的房屋。原告按约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首期房款人民币29.2万元,被告也按约还清房贷并完成抵押权注销手续。但2009年5月16日双方按合同约定日期至黄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当日,原告发现被告未按约迁出系争房屋内的原有户口。同年5月25日,案外人陈士良以产权争议为由起诉被告,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系争房屋。现原告以因被告原因致使产权转移登记不能及时办理,原告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被告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诉请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9.2万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和补偿金人民币13.04万元。审理中,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在2009年5月22日协议解除,不同意按照违约金标准赔偿,同意返还原告已经收取的购房款人民币29.2万元和承担该笔费用的利息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王某某、被告顾某某于2009年5月9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09年7月22日解除。

二、被告顾某某应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及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30,000元(被告顾某某应于2010年4月21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240,626.28元,余款人民币89,373.72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6元,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1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152元,均由被告顾某某负担(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

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寿

审判员陶彩英

代理审判员茅德成

书记员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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