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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诉被上诉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行政许可延续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潭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系湘潭县X镇花门片石场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炼超,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股股长。

上诉人陈某诉被上诉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行政许可延续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自愿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自愿撤回上诉及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及起诉,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防修

审判员刘定钧

代理审判员谢颖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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