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北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蔡某某,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学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某新闻路景苑大厦A-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某某,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严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603房。
原审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某福华一路中央商务大厦2212-2220房。
负责人: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某、蔡某某,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符锐兰
代理审判员张一扬
代理审判员谢欣欣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谭丽冰
书记员张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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