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因土地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华成先,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牛王庙社区X组。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姜风生,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广祥,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穆某某,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某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瑞方。

上诉人马某某因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华成先,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牛王庙社区X组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姜风生、尤广祥,一审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万某某、马某欣,一审第三人张瑞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本案争议宗地位于原告辖区内,原属原告村民五保户李玉奎(魁)(1986年9月死亡)生前使用的宅基地,东邻马某某,西邻村民袁建设。1998年6月5日经马某某申请,南阳市人民政府经地籍调查、登记审批,于1998年7月28日给马某某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了宛市土集建x%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南阳市人民政府进行登记的主要依据是卖方李玉奎的一份卖房证明复印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及马某某均不能提供该证明的原件。

张瑞方经村组同意,于2007年在本案争议的土地上建房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宗地位于原告辖区内,原属原告村民李玉奎使用的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归原告,原告对争议土地享有法定的集体土地的相应支配管理权。被告对争议宗地进行土地登记的行为,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第三人马某某述称原告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人马某某述称原告起诉超过期限,因缺乏相应证据,不予认定。《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而本案中,被告所举其登记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中,地上附着物证明系复印件、所举证据中缺乏土地来源证明,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7月28日为马某某颁发的宛市土集建x%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涉案土地的所有权证,故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本案被诉的土地登记行为发生在1998年,被上诉人2008年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三、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后,未予调取,违反诉讼程序。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牛王庙社区X组辩称:一、本案争议的土地位于被上诉人辖区内,被上诉人当然有管理权,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从被上诉人知道被诉颁证行为之日至被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三、一审法院没有违反任何诉讼程序。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阳市人民政府述称:政府在办理登记的时候,对上诉人提交的卖房证明的原件进行审核后又将原件退给上诉人,其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据实判决。

张瑞方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庭审中陈述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虽然被上诉人未提供本案争议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争议土地原属被上诉人村民李玉奎的宅基地,且上诉人申请本案被诉的土地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中的土地座落一栏及一审被告提供的地籍档案中的土地座落一栏均标明争议土地位于被上诉人处,可以印证本案争议的土地位于被上诉人辖区内这一事实,因此,被上诉人和被诉的土地登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二、被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上诉人称其2008年5月才知道被诉的土地登记行为,上诉人虽然对此有异议,但上诉人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此之前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的土地登记行为,故应当推定被上诉人知道被诉土地登记行为的时间是2008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自被上诉人知道被诉的土地登记行为之日起至被上诉人2008年7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没有为其调取证据违反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土地 某某 法行 登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