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
负责人雷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庆,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简称东岗信用社)诉被告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简称方圆公司)借款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岗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平和刘用田,方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岗信用社诉称,方圆公司欠借款本息未还,请求判决方圆公司偿还本金490万元、利息x.40元(截止2009年9月8日),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方圆公司辩称,该贷款是借新还旧,方圆公司现在经济困难,请求延长还款期限。
庭审中,东岗信用社举证,抵押担保合同、借据、抵押物登记证及清单、公证书、催收通知、企业变更情况、方圆公司证明。方圆公司对证据辩称,企业厂房没有房产证,抵押无效,土地没有办理出让,其他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7月12日,东岗信用社与方圆公司(原林州市第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农信抵借字东第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90万元,用途借新还旧,期限自2006年7月12日至2007年7月12日,月息8.37‰,方圆公司以机械设备、厂房抵押。合同签订后,方圆公司偿还部分利息至2008年8月29日。2007年8月17日,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林工商财押字第x号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物清单记载有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和厂房等(详见清单)。林州市第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变更名称为方圆公司。2008年8月10日,方圆公司出具证明认可贷款和抵押。截止2009年9月8日,方圆公司欠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x.40元。
本院认为,东岗信用社与方圆公司签订的农信抵借字东第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方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东岗信用社要求方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方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东岗信用社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x.40元(截止2009年9月8日);
二、东岗信用社对方圆公司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x元,由方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程亮
代理审理员闫海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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