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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与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

负责人雷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庆,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简称东岗信用社)诉被告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简称方圆公司)借款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岗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平和刘用田,方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岗信用社诉称,方圆公司欠借款本息未还,请求判决方圆公司偿还本金490万元、利息x.40元(截止2009年9月8日),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方圆公司辩称,该贷款是借新还旧,方圆公司现在经济困难,请求延长还款期限。

庭审中,东岗信用社举证,抵押担保合同、借据、抵押物登记证及清单、公证书、催收通知、企业变更情况、方圆公司证明。方圆公司对证据辩称,企业厂房没有房产证,抵押无效,土地没有办理出让,其他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7月12日,东岗信用社与方圆公司(原林州市第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农信抵借字东第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90万元,用途借新还旧,期限自2006年7月12日至2007年7月12日,月息8.37‰,方圆公司以机械设备、厂房抵押。合同签订后,方圆公司偿还部分利息至2008年8月29日。2007年8月17日,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林工商财押字第x号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物清单记载有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和厂房等(详见清单)。林州市第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变更名称为方圆公司。2008年8月10日,方圆公司出具证明认可贷款和抵押。截止2009年9月8日,方圆公司欠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x.40元。

本院认为,东岗信用社与方圆公司签订的农信抵借字东第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方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东岗信用社要求方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方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东岗信用社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x.40元(截止2009年9月8日);

二、东岗信用社对方圆公司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x元,由方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程亮

代理审理员闫海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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