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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被告南关小学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1956年生,汉族。

被告郸城县X镇南关小学(简称南关小学)。

负责人侯某某,南关小学党支部书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南关小学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关小学负责人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2003年至2004年间,原告为被告南关小学修理桌凳、门窗等杂活,被告欠原告维修费4100元,2005年12月份,被告时任校长牛湘云等人为原告出具转帐凭据一份。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承担诉讼费。

被告南关小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4年间,原告罗某某为被告南关小学修理桌凳、门窗和干其他杂活,被告欠原告维修费4100元,原告催要无果,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帐凭据和两份经时任校长牛湘云签字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南关小学欠原告罗某某维修费4100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转帐凭据和两份证明为凭,证据确实。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郸城县X镇南关小学欠原告罗某某维修费41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清偿。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飞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顾崇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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