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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犯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21时20分许,司机刘××驾驶皖10—x号拉沙车(核载量为1495千克)从固始马岗拉20方左右湿沙(约35吨左右),沿淮商公路由南向北行至桥头超载超限检查点时,在此值班的超限运输检测站二中队路政员李某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X号》文件中的“五不准”、《河南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二中队队长张某某的安排及工作惯例,违反进站、检测、卸载、处罚的规定程序,直接对刘××驾驶的超载沙车皖10—x号沙车罚款50元后放行,使该车的超载危险状态未得到及时消除。后该车在修理时因严重超载,车身过重导致千斤顶错位,致使车辆突然倾斜,车上沙子溢出将修车工张××、流动补胎点老板张×埋住,并致二人窒息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经淮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悔过书、罚没款收据、“9•30”事故调查情况报告、证人黄××、王×、任××、王××、邢××、陈××、刘××、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违法违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执法检查中,未履行职守,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罚代管,玩忽职守,导致二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明显,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存春

审判员刘新忠

代理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方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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