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107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7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0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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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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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3月11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1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3月14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指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8條及第61(1)條,被判罰款1,200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在窩打老道,準備右轉入禧福道時,因紅燈而停下,但他看見他前面的一輛私家車「衝紅燈」,其後他報警。
3.警方根據資料找到上訴人。上訴人承認是當日駕駛涉案私家車的司機。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承認他曾右轉入禧福道,但否認衝紅燈,他指他連「衝黃燈」也不會。他指他曾由窩打老道左二綫切入左三綫,其時有一輛車的司機因不滿而響安。上訴人當時的代表劉姓大律師指辯方說法是控方第一證人因嬲怒而捏造證據指上訴人衝紅燈。
上訴理由
5.上訴人代表利啟鋒大律師提出共三項理由指定罪不安穩:
「理據一
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在作出判決時沒有給自己一個關於上訴人以往沒有犯罪紀錄的全面指引。
理據二
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錯誤地忽略考慮上訴人之証供,而她否定上訴人証供的理由也不充分。
理據三
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第一証人為誠實可靠的証人,沒有充分考慮其證供矛盾或有違內在或然性之處,錯誤接納控方第一証人的證供。」
本席在聽取利大律師的陳詞及答辯人代表郭永隆律師的回應後,認為祇須處理上訴理據(二)。
6.利大律師在書面陳詞列出理據(二)的詳情如下:
「詳情
(1)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在否決上訴人的案情時,其理據錯誤地基於該証供的不可能性而非不可信性;
(2)根據口述判詞,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否決的理據如下:-
“咁我就唔相信會有咁嘅事,因為就算佢係跟後咗架車或者係要等多支燈呢,呢啲係咁小嘅事,我唔相信有人就會係為咗咁樣去報假案嘅,所以我係唔相信你嘅證供。”(上訴綜卷第38頁第I-J段)
(3)而根據書面判詞,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否決的理據如下:-
“我不相信有人會因為排後一架車或多等一次綠燈而報假案。”(上訴綜卷第22頁)
(4)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一概而論地否定所有因切線而遭受誣告的辯護理由是嚴重不當,錯誤地把需要細心考慮的証據之証供價值奪去。」
討論
7.本案無獨立證人,是典型的「單對單」情況。上訴人無刑事紀錄,他亦選擇作證,裁判官在處理他的證言時要考慮他的可信性較高及犯罪傾向性較低。
8.雖然主審裁判官是一名暫委特委裁判官,但她已擔任該職位超過一年,加上辯方亦在結案時作出有關陳詞,若指該暫委特委裁判官不知悉上訴人無案底在本案的關鍵性,似乎不大說得過。
9.但暫委特委裁判官在處理上訴人證言時的做法,確令本席關注。裁判官是因不相信控方證人會誣告上訴人而不相信上訴人的證言,此點確很有問題。誠然,若指一名市民因他人切綫而虛構證言誣告切綫的人,在情理上是不大可能的。以本案案情而言,上訴人與控方證人互不認識,雙方並無恩怨。上訴人的版本是他根本無「衝紅燈」,因此辯方的說法便是:既然上訴人無衝紅燈,而控方證人指他有衝紅燈,那麼該證人便是誣告上訴人了。上訴人其實是無真憑實據指控方證人誣告他的。
10.雖則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是如此向裁判官陳詞,但裁判官深知控辯雙方案情,她應知悉上訴人就「誣告」此論點祇是猜測,無實質證據支持。在此情況下,裁判官雖不相信有「誣告」情況發生,但不等同裁判官便不須考慮上訴人「無衝紅燈」此版本。
11.裁判官口頭判詞指:「......我唔相信有人就會係為咗咁樣去報假案嘅,所以我係唔相信你嘅證供」是不妥當的。若上訴人所說屬實或可能屬實,控方證人的證言便存疑了。
12.在考慮上訴人的證言是否可信可靠時,裁判官是須考慮他是無刑事紀錄的人。本席亦認為以本案的特殊情況而言:即控方證人祇是將私家車車牌告知警方,上訴人據法例規定,提供司機資料時承認他是司機。上訴人並非在現場已被截停或因其他情況被揭露身份,上訴人可謂是「自動獻身」,且出庭作證。裁判官須慎重考慮上訴人的證言,而非單憑控方證人無理由誣告上訴人便全盤否定上訴人的證言。
13.因裁判官以錯誤基礎不信納上訴人的證言,她因而無正確考慮辯方案情是否令控方案情有疑點控方是否能成功舉證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定罪不安穩。上訴得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郭永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蕭溫梁某師行轉聘利啟鋒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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