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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孙某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6-1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一中经终字第107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6)一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十号中航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骆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一九五0年十二月三十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无名法律事务所主任,住(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平安北京分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经(1)初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应由保险单签发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平安北京分公司与孙某某所达成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争议而又协调无效时,双方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出诉讼。因孙某某选择了诉讼方式,上述条款中又约定了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出诉讼,且保险单上已明确签单公司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经(1)初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

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二审诉讼费五十元,由孙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支建成

代理审判员傅永贵

代理审判员艾军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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