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华润工贸公司与李某丁房屋租赁案

时间:1998-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228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润工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县红星区X镇北。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四十六岁,北京华润工贸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五十七岁,北京华润工贸公司经理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女,四十二岁,汉族,北太平庄饮食基层店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戊,男,五十一岁,北京市海淀区环卫局工人,住(略)。

案由:房屋租赁

上诉人北京华润工贸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海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处理。

李某丁于一九九六年与北京南郊农场劳动服务公司签切协议,李某丁承租该服务公司所有四间平房,第一年租金四万元,租期三年。李某丁并给付前承租人自建房补偿费一万五千元。同年九月服务公司将上述房屋产权划归给北京华润工贸公司。同年十二月,北京华润工贸公司通知李某丁腾房,李某丁腾交了部分住房。一九九八年五月,北京华润工贸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李某丁腾房。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判决:一、终止北京南郊农场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告李某丁的房屋租赁协议;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丁将海淀区北下关三十六号四间平房及前面三十平米平房腾空后,交还原告北京华润工贸公司;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丁给付原告北京华润工贸公司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二平米房屋租金一千三百元。五、驳回原告北京华润工贸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李某丁将本市海淀区北下关三十六号四间平房及前面三十平米平房腾空后,交给北京华润工贸公司,同时北京华润工贸公司给付李某丁经济补偿费八千元。

二、李某丁给付北京华润工贸公司房屋使用费一千三百元(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执行)。

评估资三百元,由北京华润工贸公司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李某丁负担一百五十元(本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二千零七十元,由北京华润工贸公司各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李某丁各负担五百七十元(本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菊英

代理审判员孙健

代理审判员王磊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新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