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某与戴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某,住所(略)。

代表人赵某,湖某破产清算组副组长。

被告戴某,男。

原告湖某与被告戴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1年5月27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某诉称,被告戴某系原湖某的职工,湖某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6年12月30日宣告破产。湖某尚欠被告人民币x.72元。被告至今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被告已丧失对原告主张债权的权利。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债权x.72元为无效债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戴某答辩称,原告湖某欠我x.72元是实,我多次找湖某要求支付,并向湖某破产清算组反映情况,湖某一直未付,x.72元债权为有效债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某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原告湖某共计欠被告戴某2008年的医药费1600.9元,欠款1467.1元(2007年8月14日原被告间的往来收支帐核减后的数额),欠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的办证费用x元,欠九华建筑工程队基建工程款x.18元,欠装修费x.54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湖某自愿偿付被告戴某欠款x元,其余欠款被告戴某自愿放弃。上述款项的给付限于2011年6月3日前履行完毕。双方自此再无任何纠纷。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2239元,由原告湖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东妮

审判员徐笑

人民陪审员郭伟华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胡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民 债权 戴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