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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诉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耿丙江,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姜某诉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丙江和被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1999年9月,我与被告梁某经被告姨母介绍认识,仅两个月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1999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姜XX。我和被告结婚一年后,才知道被告及其家人向我隐瞒了被告儿时害过严重的脑膜炎,以至于被告的记忆力很差,整天很少说话,且口吃现象严重的情况。此后双方矛盾不断,孩子出生后双方矛盾日深,感情冷漠,数年来基本没有语言交流。2010年11月,被告在其家人及亲戚的陪护下从原告家中拉走了其结婚时陪送的衣被等物品,双方至今再无联系,而孩子在原告家,被告不管不问。我认为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未能建立良好的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

被告梁某辩称:我和姜某结婚已经十二年,婚后生活还是和谐幸福的,且女儿也已经9岁了。我还是我,也没有啥变化,我们已经结婚十二年了,为啥现在原告说我老实,说婚后没有语言交流了,说我曾得过脑膜炎。我在幼儿时曾得过脑膜炎,我是脑子不好使,但是婚前原告就知道。我只知道夫妻是一家人,实心实意共同生活,没有浪费过一分钱,姜某现在提出离婚是姜某变心了,但是从我本意来说,我还是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结婚这么多年,我也付出了这么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要求原告补偿我x元,我放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另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一部分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与被告梁某于199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2月31日在新安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姜XX,现在随原告生活。2010年年底,因家庭矛盾、被告双方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姜某和被告梁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生育一女孩姜XX。原、被告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伤害,但是本院认为双方结婚至今已经十二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尚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有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原、被告双方应当化解家庭矛盾,互谅互让,多做自我批评,多一些宽容,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鉴于此,对原告姜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合

审判员陈治国

审判员张联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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