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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荣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汇川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初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荣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汇川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5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双方于二00三年五月十八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

二、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材料费(略).5元,违约金(略)元,诉讼费用3797.5元,三项合计共计(略)元。被告已支付(略)元,剩余(略)元被告在2005年3月20前一次性付清。

三、如果被告在2005年3月20前不能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赔偿金(略)元。

四、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实支费1580.5元,共计3797.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许建祥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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