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荣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汇川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5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双方于二00三年五月十八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
二、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材料费(略).5元,违约金(略)元,诉讼费用3797.5元,三项合计共计(略)元。被告已支付(略)元,剩余(略)元被告在2005年3月20前一次性付清。
三、如果被告在2005年3月20前不能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赔偿金(略)元。
四、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实支费1580.5元,共计3797.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许建祥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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