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西水化轻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汉族,东营市西水化轻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东营市西水化轻有限责任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东营市西水化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支付被上诉人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略)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争议一次性解决,不再有其他争执。同时,关于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架杆及租赁费问题,上诉人不再向被上诉人主张。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被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宪银
审判员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童玉海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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