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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西水化轻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一终字第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西水化轻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汉族,东营市西水化轻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东营市西水化轻有限责任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东营市西水化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支付被上诉人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略)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争议一次性解决,不再有其他争执。同时,关于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架杆及租赁费问题,上诉人不再向被上诉人主张。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被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宪银

审判员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童玉海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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