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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8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7月22日被罗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恒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翻墙进入河南省罗山县X组柳某某家中,盗窃黄金项某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钻戒一枚、x白金项某一条、现金约200余元及一把尖刀。下午19时左右,被害人柳某某、张某等人回家后发现被盗。随后,在二楼卧室床底下发现张某。张某从床底下冲出并挥舞手中尖刀抗拒抓捕,后柳某某、张某将张某按倒在一楼客厅。柳某某、张某在搏斗中被张某手中的尖刀刺伤。将张某制服后,从其裤袋中搜出被盗的钻戒、项某、现金等物品。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某、一个钻戒、一条白金项某的总价值8761元。经鉴定,柳某某、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在十年以上量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翻墙进入罗山县X组被害人柳某某家中,盗窃黄金项某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钻戒一枚、x白金项某一条、现金200余元及一把尖刀。下午19时左右,柳某某、张某(柳某某女婿)等人回家,发现家中被盗。随后,在二楼卧室床底下发现躲在那里的张某(张某听见有人开门,躲在床下)。张某持刀从床底下冲出,柳某某、张某上前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因张某反抗,柳某某、张某被张某手中所持的尖刀划伤。柳某某等人将张某按倒在一楼客厅,在其裤袋中搜出被盗的钻戒、项某、现金等物品。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柳某某、张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某、一枚钻戒、一条白金项某总价值人民币876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2011年7月8日陈述:今天下午大约七点钟的时候,我和我岳父柳某某、岳母刘宪荣、妻子柳某带着我儿子从庙仙乡南李店送礼回来,走到我岳父家门口时我发现邻居家墙上的石棉瓦掉在地上,还有一些土。我当时就怀疑屋里有人进去了。打开门以后,我岳母刘宪荣就上楼去查看,当时看到东西都被翻乱了。我岳母当时发现她的项某(黄金项某,当时购买花了两千多元)。我丈兄弟媳妇张某萌回来后发现她的钻戒被偷了,我岳母说她把另外两枚黄金戒指放在二楼第一间屋里床底下鞋里面,刚回来时还拿出来看了的,看了之后又塞回原处,现在也没见了。当时,我们就想屋里可能有人,往床底下一看,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孩趴在床底下。被发现后,那个年轻孩钻出来就往外冲,当时手里拿一把一尺多长的刀。我站在门口准备关门,门没关住。那个年轻人冲出来后,柳某某把拿刀的手捉住并把他抱住了,然后两人从二楼滚到一楼院子里。我赶紧下去并想把刀夺下来。那个年轻人拿刀的手还使劲来回晃。当时也没在意,等到把刀抢下来后,才发现我的手被割伤了,冒了很多血。小偷被我们按在地上,刘宪荣打“110”报警,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来了。被偷的有一条金项某,一枚钻戒,两枚黄金戒指,还有部分现金。被偷的物品都是在那个年轻孩子裤兜里,你们警察来以后从他身上发现的。我的右手手掌部位有两处被刀划伤了,伤口长度有三公分多。我岳父腰部好像受伤了,红红的一道伤痕。后来在小偷身上还发现有一把尖嘴钳子。

其2011年7月10日陈述:我一听有人赶紧关那个门,小偷动手开门并且拿个尖刀挥舞,我关不住门,顺手在门口拿个铝合金拖把打一下,小偷用手挡,我丈人趁机抱住了小偷,小偷往出挣扎,往出挣扎的时候是否还挥舞刀我不记得了,那时高度紧张。小偷挣扎到客厅外楼梯口,和我岳父沿楼梯往下滚,很快滚到一楼客厅门口平地上。我很快下来了,我岳父、小偷两个没松手,小偷被我岳父压住下半身,小偷这时脸对西,头对南头翘着,小偷的手还在挥动尖刀,但挥动的幅度比较小。我一只手按住小偷的头,另一只来夺刀子,我的手抓在刀子把与刀刃之间,我又捏了小偷的手,夺下了刀子。邻居也来了,我按住人,一会儿派出所来了,我才松手。小偷冲出房门时尖刀是乱挥的,没伤到人。夺下刀子,小偷说放他走,他给钱,别的没说。我一只手按头,另一只手夺刀子,我的手好像捏在刀子把与刀刃之间接头处,我估计是小偷一动,把我的手划开了。我手上的伤,我不知道小偷是有意还是无意划伤的。

其2011年8月30日陈述:被偷的东西上次少说了一条项某,在小偷身上还搜出刀子和钳子。

2、被害人柳某某2011年7月8日陈述:今天夜晚我家被盗了。我给我媳妇张某萌要电话让其回家看看有什么东西被盗了。后来我亲家吕寿凤在二楼一上楼梯第一个小房间清理东西,发现床下有一个人,我亲家就喊有人,那个小偷就从床底下冲出来,那人手里还拿着一把长尖刀,这时我们都到了二楼并且在房门口的,那人就拿着刀对我们乱捅,我和我女婿强行将其拦着,我死死的抱着那个人。他还捅了我腰一刀,我一让将我的腰部划了。我女婿去拦小偷将手也捅伤了。我和那人一起从二楼顺着楼梯滚下来,滚到一楼我和我女婿将那人死死的摁在地上。我妻子就去喊人并报警,邻居们过来了,警察也过来了,将我的房间统统搜了一遍,没有发现其他嫌疑人后将那人带离现场。那把刀不是我家庭的,是他自己带的,他还带着一个黑把的老虎钳子。没有人打他。被盗的有一个白金钻戒、两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某、两个小孩的银手镯、现金有三四百块钱。

其2011年8月29日陈述:当时说掉了一条白色金项某,钳子及锤子都不是我家里的。

3、被害人刘宪荣2011年7月12日陈述:被盗的有一条黄金项某、一条白金项某、一个白金钻戒、两个黄金戒指、一对小孩的银手镯、一个银锁,现金有二百多元。我丈夫说三四百块钱,我找到150多元,所以说丢200多元。东西是我丈夫从小偷裤子口袋里掏出来的,有一条黄金项某、一条白金项某、一个白金钻戒、两个黄金戒指,现金二百多元。掏的时候民警来了,当面掏的。刀子是我媳妇张某萌买的,上次我丈夫说错了,以为是小偷的。今天我在二楼小偷钻出来的床下发现一个新锤子交给你们。

4、被害人张某萌2011年7月22日陈述:我在小偷隔壁的房间,小偷按住后我才出来。被盗有一个白金钻戒、两个黄金戒指、一个铜锁、一对银锁、一条白金750项某。

5、证人吕×凤2011年7月22日证言:床下的小偷是我拿鞋发现的。我说有个人,小偷就出来了,拿我女儿的刀子对人乱捅,张某用拖把打一棍,柳某某将小偷抱住了,小偷挣扎往出冲,和柳某某一起从楼梯滚下来,在一楼按住了。小偷乱捅,柳某某身上划伤了皮,我看得。

6、被告人张某2011年7月8日供述:今天下午,我在大转盘后一个小旅社住下。我3点多起来的,想出去偷钱。我向南走有一个长长的道。在一家后面,我看看没人,想进去搞几千元钱。我从那家的后窗户防盗窗爬上阳台,再进二楼的一个卧室,柜子都锁得,我找一个老虎钳子别开一个桌子抽屉,翻翻里头没钱,我又到二楼另一个卧室,打开一个衣柜门,看见一个小抽屉,用老虎钳子别开,拿出一个钻石戒指装进我裤子口袋里,又翻别的床头边,没钱,又打开一个刀袋,发现里头是一个刀,细长细长的刀,就是被他们夺下去的刀。我看怪好玩的,我装进裤子口袋。我想到还是没搞到钱,又回到二楼第一个卧室,把刚才打开的抽屉又翻翻,倒出来。有几个5元的,一条黄金项某,我装裤子口袋里,准备走,听到楼底下门开了,有人进来了,我吓得躲进二楼一个闲屋床下头。一会儿人来了,说屋里翻了。有人到我躲的屋里说项某、钻戒不见了,看看这屋里放的床脚下鞋里头两个戒指在不在,边说边在床脚下拿出几个鞋,看看说这里头的两个戒指还在,又放回原处,人出去了,到别房间整理东西。一会儿有人又进我在的房间去拿戒指给邻居看。一会儿人下去了,我在床下两三只鞋中找出两个戒指,看不清什么样的戒指。我一共偷有一个钻戒,两个戒指,一条黄金项某,几个5元的,一把刀,一个老虎钳子。后来人下去了,我出来,想从二楼阳台上翻下去,看到院子好多人又不敢走,又躲到那个床下。又过半小时,又上来一个女的,拿床下的鞋,说刚才还有的两个戒指现在又没有了,说人还没走,肯定还在床底下,有个女的看床下说有人,全跑客厅了。我吓来不及,冲出来直接往外跑,往阳台跑,想下去。有个男的从房里拿个东西打我,我吓得用我拿的细长细长的刀来回绕,一个男的把我抱住了,滚到楼梯底下,他们把我逮住了。刀子在裤子口袋容易掉,我冲出来时就一手拿着刀,刀鞘不晓得啥时候掉了,我把刀装口袋时是连鞘一起装的。我冲出来时有人打我,人多了,我怕,我当时什么也没想,吓得把刀抽出来了。有人打我,我吓的拿刀绕。一个人先打我,不晓得打哪得,一个人抱住我滚楼下。我的刀子好像没绕住人,最后我滚到底下被压到地下,一个男的来抓我的刀子,我抓住刀把,他夺走了刀子,把手抓伤了。一个人把我压在地下,我趴得,我脸斜向上,我左手拿着刀子,右手被人抓住了,一个人夺刀子,这时没法反抗,夺走了刀子。我在滚下来过程把刀子一直捏手里,滚完楼梯刀掉在地下,把刀掉地下,他们把我按着,把刀捡起来了。我偷的东西叫那家里人从我裤子口袋里都搜出来了,包括钳子。

其2011年7月22日供述:到那家偷东西我一个去的。去偷东西时我带有七八十元钱,别的什么东西都没有拿。我偷的有一条黄金项某、3个戒指、一个刀子,一个小老虎钳子、一个首饰盒。我拿刀子觉得好玩。我爬出来往外跑,手里拿个刀子。我捏着刀把,站着,手在裤带的高度,往外跑。我跑的时候什么也没想,吓得跑,我还不晓得刀子在手里。我拿的刀子露出来了,当时电灯开着。一个人抱住我,从楼梯上滚下来了。他抱住我时,刀在我手里,刀没动。从楼梯往下滚时,刀在我手里,不晓得咋搞的,失去控制。我被按住时,刀子在我头前头,掉在那的。刀子滚掉的。他捏刀子时捏开手的。他捏刀子时刀子在他手里,他捏错了,捏刀尖上了。刀子不是夺下来的,是掉的。我上次紧张,所以说的为什么和今天不一样。

其2011年8月30日供述:我盗窃有一个钻戒、一条黄金项某,两个戒指,还有一条项某,由于屋里黑看不清是什么颜色,还有现金百十元,没数。还盗窃一把刀,一个钳子,一把锤子,没有盗窃银锁。开始说四件首饰,因为太紧张。

7、罗山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2011年7月8日出具的扣押笔录及补充说明在卷证实:2011年7月8日21时许,该所干警接到报案后,赶到柳某某家中。柳某某等人将张某按在客厅门口,柳某某当面从张某裤子口袋掏出黄金项某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钻戒一枚、白金项某一条、现金239元,柳某某还递交了从张某身上搜出的一把小老虎钳子和一把带血尖刀。

8、罗山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2011年7月8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在卷。

9、罗山县金伯利钻石店及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所写书面证明在卷。

10、被盗钻戒购买发票及鉴定书复印件在卷。

11、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在卷证实,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2009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2、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在卷。

13、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活体)鉴(法医)字[2011]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柳某某、张某的外伤,均属轻微伤范围。

14、现场照片,钳子照片,被盗首饰和现金照片,带血的尖刀照片在卷。

15、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

16、被告人张某的基本信息表在卷。

17、罗山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害人柳某某、张某等人回家发现后,持刀抗拒抓捕,致两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张某军

审判员丁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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