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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霸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王xx。

原告刘某诉某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建伟、助理审判员高薇、助理审判员吴建民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某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于2006年7月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女王xx出生于(略),现年16周岁。由于原、被告性格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感情日渐淡薄,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06年下半年,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某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随即被告离家,始终未某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几年来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从未某行过任何家庭义务,也没有支付过婚生女的抚养费用。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诉某费。

被告未某,未某庭。

原告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xx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xx城区X区居委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被告自2006年至今未某水榭花都小区居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举办结婚仪式,于(略)生育一女,取名王x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下半年被告离家出走,始终未某家人联系,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自1992年举办结婚仪式,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为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2006年离家后始终不与家人联系,长达5年之久,置夫妻感情与家庭责任于不顾,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某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王xx暂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xx离婚。

二、婚生女王xx暂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某件受理费,上诉某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某满后七日内未某纳上诉某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审判长田建伟

助理审判员高薇

助理审判员吴建民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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