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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合同诈骗、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2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2月23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1、2010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8万元价格将自己在义马煤技校家属院一处住宅卖给郭某某,签订了售房某议,同年11月22日王某甲又将该住宅以9万元价格卖给吕某乙,并签订售房某议,王某甲将骗取的财物共计17万元用于还债和赌博;

2、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虚假房某产权证明作担保抵押,从渑池县鑫源典当行王某丙个人处骗取9万元借款,用于还贷和赌博;

3、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已经实际出售的住房某抵押,骗取李某丁作担保从义马市融鑫担保公司贷款5万元,扣除手续费和利息后,实际支付x元借款,用于还贷和赌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某某、吕某乙、王某丙、李某丁的陈述;证人赵某、李某戊、董某己等人的证言;书证:房某买卖协议书、担保书、借款条、户籍证明、银行存款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诈骗罪

2009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为刘某某的孩子办理工作调动和帮助刘某某朋友刘某伟的爱人办理招工手续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7.8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薛××的证言;书证:证人证言、欠某、户籍证明等。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一房某卖,使用虚假房某产权登记证明作担保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对合同诈骗中的第一场次,自己和郭某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有售房某议,但自己没有实际将该房某卖给郭某某,是郭某自己家中闹事,才给郭某的租房某议。自己将该房某卖给吕某乙是事实,有售房某议和证明人,现该房某也交给吕某乙居住,且义煤技校卖房某不止自己一家,现在已有30余家把住房某卖了,不存在合同诈骗。对第二场次自己贷款用的房某是同学帮忙办理的,自己不知真假,自己贷款9万元,已还款7万元利息,但无证据,自己从未违法,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对第三场次,自己去贷款时,自己抵押的房某没有出售,没必要告知李某丁,自己已支付前二个月的利息,不构成合同诈骗。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认为自己和刘某某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1、2010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其位于义马煤技校家属院的一套住房某人只占部分产权,不允许在市场上交易的实情,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住房某给郭某某,签订了售房某议,在该住房某未交付的情况下,王某甲之妻张某某又于2010年10月1日和郭某某签订了租房某同;同年11月22日王某甲又对吕某乙隐瞒该住房某人只占部分产权,不允许在市场上交易,且已与郭某某签订买房某议的情况下,又将该住房某9万元价格卖给吕某乙(已实际交付),并签订了售房某议,王某甲将骗取的财物共计17万元用于还债和赌博。

2、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虚假房某产权证明作担保抵押,从渑池县王某丙个人处骗取9万元借款,用于还贷和赌博。

3、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其位于义马煤技校家属院的一套住房(个人只占部分产权,不允许在市场上交易),隐瞒不允许在市场上交易和已出售给他人的真相,以该住房某抵押,骗取李某丁贷款5万元,扣除手续费和利息后,实际支付x元借款,用于还贷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2、3月份,自己通过李某壬到洛某去赌博输了6万元,回来后经常去二旦(董某癸)开的赌博机又输了30多万元,因没办法还渑池恒瑞担保公司的贷款,2010年元月,自己借了郭某某8万元,郭某没房某住,自己给郭某某签定了售房某议。2010年11月,自己又把该住房某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义煤技校的吕某乙。自己一共在三家担保公司贷款,在义马市融鑫担保公司有李某丁做担保贷了5万元,以渑池恒瑞担保公司做担保从义马商业银行贷款25万元,在渑池鑫源典当行王某丙处贷了10万元。在义马融鑫担保公司贷的5万元,是2010年9月通过李某丁担保,以煤技校的住房某抵押贷的,约定利息4分,扣除手续费、利息给了自己4.7万元,这笔钱自己用于还债。贷渑池鑫源典当行王某丙的10万元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假房某以房某做抵押贷的,扣除1万元利息转到自己卡上9万元,自己用了,但已还典当行7、8万元(无证据)。以渑池恒瑞公司作担保贷的25万元,渑池恒瑞公司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汇到了赵某英经理的卡上了,这笔钱恒瑞公司挪用了11.6万元,13.4万元支付自己在该公司的前期贷款的事实。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元月,王某甲说他煤技校有一套房某要卖,自己想购买,1月5日自己和丈夫与王某甲签订了售房某议,8万元购房某一次性付清,当时王某甲说他暂租这房某每月给自己300元租金,但一直没有交房某,也没付过租金。2010年11月,自己见该住房某住有人,经询问吕某乙说房某王某甲卖给他了,也签有买卖房某的协议,遂报案的事实。

(3)被害人王某庚的陈述,证实自己和郭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3日自己、郭某某和王某甲签订了售房某议,一次性付给了王某甲8万元现金,当时王某甲说暂时没有房某住,给签了租房某议,每月300元他先住着,多次催他搬家,王某甲总是拖着不搬,11月23日又去找王某甲,见王某甲屋里有人,经问姓吕某乙说王某甲把房某卖他了,因找不到王某甲遂报警的事实。

(4)被害人吕某辛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0年11月和吕某乙签订售房某议,将自己位于义煤技校的住房某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某辛事实。

(5)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自己系渑池县鑫源投资担保公司经理,2010年4月21日,王某甲以其身份证、房某、义马煤技校证明等从王某丙处借款10万元,扣除利息4000元,实际支付9.6万元,后王某甲还了5个月利息1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的事实。

(6)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有自己做担保王某甲以其身份证、结某、工资卡、义煤技校的一套住房某据等证明,在义马融鑫担保公司贷款5万元,期限1个月,扣除了1500元利息,王某甲拿走了x元。10月份贷款到期,自己找王某甲交了3000元违约金之后,就再也找不到王某甲的事实。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2日王某甲以9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义煤技校的住房某给吕某乙,并签订售房某议的事实。

(8)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实自己爱玩,2010年自己在一游戏厅认识了王某甲,俩人经常去渑池、洛某、新某等地玩(赌博),在义马新某区董某己开的游戏厅玩的多些,大部分是在游戏机上输的钱,自己输了几十万元,王某甲输了40万到50万元的事实。

(9)证人董某癸的证言,证实自己认识王某甲,他爱赌博,自己开场子时候他去过,输了多少钱自己不知道,王某甲在渑池、新某、洛某等地都去赌过。

(10)书证:郭某某购房某议、收某、租房某同,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郭某某于2010年1月3日签订了售房某议将其在义煤技校的住房某售,因未交付王某甲的妻子张启荣承诺付租金的事实。吕某乙宗购房某议及收某条,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0年11月22日与吕某乙签订了购房某议将自己在义煤技校的住房某售的事实。义马市房某发证办公室的证明,证实王某甲借款所提供的义房某字(2005)第(略)号房某系假证的事实。买卖协议书及相关借款借条,证实2010年9月王某甲以已出售的房某为抵押,从李某丁处贷款5万元,以假房某为抵押从王某丙处借款10万元的事实。义煤(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技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居住该校的住房(四楼中单元三楼西户)产权,王某甲个人占部分产权,不允许在市场上交易,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的事实。

(二)诈骗罪

2009年6月,王某甲以给刘某某孩子调动工作和给刘某某的朋友刘某伟的爱人办理招工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x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无偿还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自己系义煤技校教师,2010年7月在刘某某家,刘某某让给她朋友的妻子安排工作,给自己x元,这钱自己办事用了。刘某某让自己给她的孩子工作办调动,给自己了x元,已经还给她x元(无证据),后来刘某某不让办了,自己就没再跑。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的一天在街上碰到了王某甲,王某甲说能帮自己的孩子调动工作,但需要x元,自己就给他x万元。因朋友刘某伟的妻子想办招工,王某甲说给他拿x元他给办,自己就给了王某甲x元,王某甲当时给打了收某条,后来换成了欠某,王某甲来拿钱时自己渑池的一个朋友在场。钱给王某甲后事一直没有办成,自己多次找他,他说不要急,找紧了,王某甲说给退钱,但至今未退的事实。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6、7月份,自己到刘某某家等车,大约3点多,王某甲去刘某某家,刘某某给王某甲一叠钱,王某甲给刘某某打了一张条。王某甲走后,自己问刘某某咋给他恁些钱,刘某某说给王某甲x元,叫王某甲给她单位的一个朋友跑工作用的。

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06年自己通过刘某某给她x元让她介绍给其妻子办招工,到2009年没办成,钱退了回来。刘某某说有个人能办成,问自己是否还办,自己说还想办,刘某某就找该人办理,具体找的谁,自己不知道。直到2011年3月刘某某告诉自己给办招工的人因诈骗被逮捕的事实。

5、书证:证明(8份),证实王某甲以给刘某某孩子调动工作和帮刘某某朋友招工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7.85万元的事实。欠某(2份),证实王某甲收某刘某某现金7.85万元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证实王某甲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银行存款查询回执,证实王某甲没有银行存款,不具有还款能力的事实。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时间。

以上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售房某议、收某、欠某条、房某权证、证明、银行回执、被告人年龄证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案件事实。

对被告人王某甲辩称的对合同诈骗中的第一场次,“自己和郭某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双方虽签订有售房某议,但自己没有实际将该房某卖给郭某某;自己将该房某卖给吕某乙,有售房某议和证明人,且已实际交付,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王某甲对该房某只占部分产权,且该住房某允许在市场上交易,但王某甲于2010年1月在隐瞒其只占部分产权的情况下,将该住房某给郭某某,双方签订了售房某议,其妻张启荣又给郭某某签订租房某议,在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于2010年11月在对吕某乙隐瞒该住房某出卖给郭某某的情况下,再次与吕某乙签订售房某议将该住房某售给吕某乙,将骗取郭某某、吕某辛17万元用于还债和赌博,且无偿还能力,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第二场次王某甲辩称“贷款用的房某是同学帮忙办理的,自己不知真假,贷款9万元,已还款7万元,自己从未违法,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辩护理由,因有义马市房某发证办公室的证明,证实王某甲借款所提供的义房某字(2005)第(略)号房某系假证,且王某甲没有证据能证实其已还王某丙7万元,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第三场次,被告人王某甲称“去融鑫担保公司找李某丁担保贷款时,称其抵押的房某没有出售,已支付前二个月的利息,不构成合同诈骗”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王某甲于2010年1月已将该住房某给郭某某,且双方签订了售房某议,在贷款时故意隐瞒该房某不能在市场上交易及已卖给他人的真相,且将该款用于还债和赌博,无偿还能力,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认为“自己和刘某某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王某甲系学校教师,不具备招工和工作调动的能力,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x元,且无能力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不得在市场上交易的房某合同且一房某卖,使用虚假房某产权登记证明作担保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身为人民教师,不能严格约束其行为,多次实施诈骗,参加赌博活动,且到案后,不能认罪、悔罪,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郭某某、吕某乙、王某丙、李某丁、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宋海刚

人民陪审员李某戊鸽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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