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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其名项经济损失x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明,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6日下午,家住固始县X乡街道的许某同其姨哥张××等人前往沙河铺乡X组一赌场内赌博。期间张××因赌资与他人发生纠纷和厮打,许某欲上前帮张××时,与被告人王某发生冲突,继而厮打。两人厮打10余分钟后被人拉开,双方均有轻度外伤。2010年8月18日上午,许某病危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检验鉴定,许某系外伤造成左大脑动脉瘤破裂,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死亡。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辩解称,我不能算是故意伤害,只能是过失。我和许某发生过撕扯,双方是相互拳打脚踢,我打被害人胸口子和肩部、腿上,没用拳头打他的头部;除我之外被害人之前也与别人发生过撕扯。刘明利、李某帮我打许某。另外打完架之后,许某当时还好好的,还进县城吃饭喝酒。他主要是因为喝酒过多导致死亡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下午,家住固始县X乡街道的许某同其姨哥张××等人前往沙河铺乡X组一赌场内赌博。期间,张××因赌资与他人发生纠纷和厮打。许某欲上前帮张××时,与被告人王某发生冲突,继而厮打。两人厮打10余分钟后被人拉开,双方均有轻度外伤。2010年8月18日上午,许某病危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检验鉴定,许某系外伤造成左大脑动脉瘤破裂,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供述,我叫王某,外号老X。2010年8月16日下午,和我打架的那个男人,我只知道他姓许,不知道名字。因我在这次打架之前和他在同一个桌上吃过饭,我还知道他是分水亭乡人。前期原因我不在现场,听说是当天下午在赌场里赌博。后来“迎生子”因为赌博坐庄时跟别人耍赖而后打起来了。老许某跟“迎生子”一起去的赌场,于是他就帮“迎生子”跟对方的人打。后来他们打罢了就在那吵。这时我赶过去拉老许,并且跟他说你一个分水人,到沙河来闹啥子。然后他就骂了我一句管你啥事,接着就踢我一脚,打了我一拳。我看见他这样就不愿意了,上去朝他胸口捅一拳。打这下后我们两个人就开始相互撕打,拳打脚踢的朝对方身上、头部乱打一气。我俩打的过程中“迎生子”也上去帮老许,但他没有直接动手打我,只是在老许某我的时候从后面把我搂着,从表面上看就是拉偏架。这期间我还被他俩给摔倒在地上一次,身上弄的全是泥巴。我从地上爬起来时,在地上捡了根一尺长的木头棍,刚拿到手里就被旁边人拉开了,但具体是谁拉的,我由于眼皮被抓出血,没有看见。我被拉开以后就自己一个人走到沙陈路,上一了辆公交车回到黄土街上,而后步行回家了。王某还供述,“铁牛”和“利子”(叫刘明利)他们见我被打了,就上来把我和姓许某给拉开了。我和姓许某都是抓住对方的衣领,用拳打对方;2、被害人许某陈述:今天(2010年8月16日)上午10点多,我从家里坐车来到沙河铺乡X村俺姨哥张××家喝酒,中午在他家,我们一共三个人在一起喝了两斤白酒。吃罢饭后,我与张××还有一个小名叫“孙老五”的人在张××家打牌,我们是以“砍干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我总共输了900元钱。大约2点多,张××说带我到黄土的赌场里玩。后来他租了一辆出租车拉着我俩一起去赌场。我今天是第一次去,再加上中午喝多了,我也不知赌场所在的位置,只是看见是一个露天的赌场在别人家门口支了一张桌子,周围围了30多人在一起以“砍干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我围到跟前本来想下钱跟着这些人一起赌,但是周围人看见我东倒西歪喝醉了,就不带我玩。于是我就坐在旁边的一条独凳上迷糊,坐了大约有20分钟左右,我看见张××跟别人打起来了,有两三个人在跟张××对打。我看见这个情况后就上去帮张××跟对方打,我们几个人打了大约有十来分钟就停手了。这时赌场的人也都散了,接着我便来到黄土街上,本来打算坐车回分水的,但是后来你们公安机关的人在街上把我叫到派出所来了。打架时我们这边就我跟张××两个人,对方跟我们对打的大约有三四个人。我的脖子及身上多处让别人抓伤,上衣被撕破,别人哪里受伤我不清楚;3、证人李某证言:别人都叫我“铁牛”。(2010年)8月16日下午3点多,我从城关开车回到黄土街上。然后我因为给别人担保买车需要借钱,我便开车到沙河乡X村刘营队我连襟魏良成那准备找他借9000块钱。当我开车刚刚到地点的时候,就听见东边有人叫唤,象是在打架。接着我就跑过去看。到后我才知道这是个赌场,现场围了有20多人都没有赌博,在那站着。我当时不知道咋回事,就听见“老纪”说“国洲子”:“你在这闹什么闹,叫什么叫。”后“国洲子”回了“老纪”一句。但我没听见说的是什么。话刚说完,“国洲子”就朝“老纪”脸上打了一巴掌,接着他俩就撕打起来。他俩打的同时,“迎生子”也上来了,但他上来没有直接动手打,象是在拉偏架。只要“老纪”靠近“国洲子”,他就将“老纪”拉着。就这样双方打了有20分钟。这期间只是他们三个在那撕扯,也没有人上去帮忙或是拉架。后刘明利看见他们还在打,就上去拉“老纪”,让他们别打了,都回去。刘明利将“老纪”拉开后,“国洲子”又窜上去还想接着打。这时我就上去拉“国洲子”,让他们都别打了。我拉的时候用我的左手拉着“国洲子”右手,我的右手就朝“国洲子”右肩膀拍了一下。然后“迎生子”就说你也上来打他弄什么子。我说我这是拉架,你要说我打的话,我就不拉了。后来,“老纪”让刘明利拉走了,现场的人也都陆续散了。和“国洲子”有过肢体接触的,我所知道的只有王某、刘明利和我;4、证人张××证言,我是陪我姨弟许××来报案的。我姨弟许某死了。他前天(2010年8月16日)下午和人打架,我在场。2010年8月16日下午,因为我“砍干子宝”赌博坐庄时输了,赔不起钱与人发生纠纷并打起来了。后来许某为了帮我,也与人打起来了。我坐庄输了,我的钱不够赔,就说每人赔10元算了,下注的赢家老摁(即张××)、将某、“老纪”等人就不愿意,让我赔钱。我看他们的架势象要打我的样子,我就顺手把“砍干子宝”的瓷碗拿起来威胁老摁他们。老摁上来就把碗给夺下去了,我就踢了老摁一下。老摁就上来跟我打,往我头上打了两拳。老纪见我跟老摁打起来了,可能想上来帮老摁打我。许某看到后,就上来拉老纪。他俩当时好象还攀了亲戚。由于我的头上让老摁两拳打得很疼,就跑到赌场旁边不远的一户人家屋里拿了把不锈钢菜刀冲出来要砍老摁,老昌见我喝酒了要拿刀砍人,就上来把我拿的刀给夺下去了。这时老摁好象已经离开赌场走了。我看见许某和老纪不知怎么回事已经打起来了。他俩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的头部,胡打一气。我怕许某吃亏,就上去拉架,但没拉开。后来他俩都打累了,就互掐、互摔。到最后,许某跟老纪说不打了,但老纪仍旧拉住许某不松。这时利子、铁牛也上来拉架。不过他俩拉偏架,在拉架的过程中都往许某头上打了一拳。拉开以后,我与许某就走了。路过老傻邓云虎家门口时,见老摁在那坐着,我就跟许某说我头疼得很,吃亏了,想打老摁解恨。许某说好。于是我就上去拿个板凳,边跟老摁说他真狠边要砸他,但被邓云虎老婆拉住了,接着在那僵持了会。这之前许某好象报警了,不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问材料,后让我们暂时先回了。晚上我没让许某回,他跟我一起吃的饭,其间,许某还喝了两瓶啤酒。晚上九点左右,我把许某送上公路,拦了辆车,他就自己回家了。当天打架时和许某有身体接触的就老纪、铁牛、利子和我。老纪和许某互相击打对方的头部、面部和身上,我拉架不让老纪和许某打。后来铁牛和利子也上来拉架时一人打了许某头部一下。今天(2010年8月18日)早上大概7点多,许某打电话说他得找打他的人的事,他头疼得很。他还说得找铁牛的事,他听小毛说看见铁牛用拳往他头上打了两下。我说别弄错人了。许某说打他的是个黑黑胖胖的男的,往他后脑打了两拳,当时把他打得楞了会才反应过来。我劝他抓紧到医院做脑CT。后被120车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一会就死了;5、证人张××(外号老X)证言与张××证言一致。并证实李某牛讲:“我们后来也打起来了,我朝他嘴上打了一巴掌。”刘明利说:“我踹了他一脚。”刘明生讲:“我从后面打了他两下。”后国洲子过来,我见他脖子上有红印子象是被人打了,他说是与王某纪打起来了;6、证人许××证言,2010年8月16日下午5点多,我在城关,我姨哥张××给我打电话说:“我和许某在沙河铺因赌博被别人打得很,你快报案把我们都逮起来。”我就用手机联系县刑警大队的刘泽军手机并报了警,之后与警察一快到沙河铺乡“傻子饭店”门口。在那我见到了许某、张××、孙五子及其他十来个不认识的人。今天上午,许某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就拿着CT报告单到沙河铺派出所来报案了;7、证人衡××(外号小X)证言与张××、张××证言相吻合。并证实其与利子、铁牛及二三个不认识的人参与拉架,拉架的人中有拉偏架的,叫不上名字。2010年8月17日晚上见到许某,他说他头有点不舒服。2010年8月18日早上见到他,他说他头疼,跟小鸡啄的一样,后来就不行了,到医院去抢救;8、证人陆××证言,2010年8月16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分水街上遇见了孙老五。孙老五说刚才许某跟人打起来了。我就打电话给许某。听许某说他帮他姨哥才与人打起来的,还说几个人打他一个,并说他自己没事。2010年8月17日晚上六点多钟的时候,许某牵着他女儿来到我家,聊到2010年8月16日打架的事,许某在聊天的过程中只说前额、脖子痛,没说其他地方痛。他还说他长这么大从没被人打过这么很。我发现他脸部有些肿,精神状态不是很好。2010年8月18日早上8点多钟,听说许某不行了,先被送到分水卫生院,后被送到县人民医院。9、证人申××(外号孙X)、臧一×(外号七X)、臧二×(曾用名昌X)证言与衡××、张××、张××证言相吻合。臧××证言还证实“胖男子”先是朝“老纪”的身上打了一下,而后“老纪”就又朝“胖男子”身上打,就这样他俩开始对打;10、证人邓××证言,2010年8月16日下午四五点那样,老摁来到我饭店休息时说他刚才在赌场里跟“迎生子”打起来了,因为“迎生子”赌博输了不赔钱。过了几分钟后,“迎生子”、“国洲子”和一个叫“老五”的男的也过来了。“迎生子”拿起店里的板凳就要砸“老摁”。我上去把板凳夺下来了。后警车来把他们带走了;11、证人王×(许某之妻)证言证实,2010年8月16日晚上10点多的时候,许某回到家心情不好,第二天早上起来说感觉头疼,饭量下降,行动迟缓,精神恍惚。当夜,许某说头疼,睡不着,早上5点多钟就起床了。他起来把门店打开以后就在那坐着,还给别人打电话说头疼得很,跟小鸡啄的样。王某证言还证实许某被先后送到分水卫生院及县人民医院抢救的经过;12、胡××、代×之证言证实其2010年8月16日夜晚及17日、18日见到许某的情况,并证实没见到或听说许某在2010年8月16在沙河铺赌场打架之后与人发生过争吵或者打架;13、辨认笔录证实张××辨认“王某纪”、“铁牛”的事实;14、固始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许某诊断印象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治疗及处理意见为抢救治疗无效死亡;15、固始县公安局(固)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许某系外伤造成左大脑动脉瘤破裂,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死亡。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现有案情、死亡经过、原尸检记录及照片,综合分析认为,在排除中毒及其他器官损伤、疾病的前提下,考虑许某系左大脑动脉瘤破裂、广泛性网膜下腔出血致脑疝形成、脑功能衰竭而死亡;16、固始县公安局(固)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王某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面部损伤属轻微伤;17、受案登记表证实许××电话报案的事实;18、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及被害人许某的个人基本情况;19、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许某互相厮打,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辩解称,其不能算是故意伤害,只能是过失的理由不成立;其关于没用拳头被害人的头部的辩解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关于除其之外,被害人之前也与别人发生过撕扯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刘明利、李某帮其打许某的辩解不影响其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其关于许某主要是因为喝酒过多导致死亡的辩解与法医鉴定不符。故对被告人王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因当时与许某有肢体接触的还有其他人员,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未经审理,现无法确定,故附带民事诉讼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汪某洲

审判员刘继武

审判员贾学友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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