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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党××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曾用名党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被告党某(曾用名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

原告张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党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婚生女党某某暂随原告张某生活四年,至2015年7月底。自2011年9月起被告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整,至2015年7月底止。其后孩子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被告党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张某愿意配合。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渭南市X街X号的书店,被告放弃分割,所有权归原告张某,但原告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得将该店出租、出让。

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均由党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建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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